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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的庭审暴露了当前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三大共性难题:电子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鉴定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提取中的问题表现在:第三方协助的合法性、数据提取的及时性和数据提取的完整性;电子数据鉴定中的问题表现在:鉴定人的资质、侦鉴一体化以及鉴定程序的规范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则表现在提取、分析过程的可回溯性以及电子数据保管链的可视性两个方面。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有助于破解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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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应用不断扩大,电子数据在食药监执法中的价值日益突出。由于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中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尚未明确,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在现行法律环境下电子数据在食药监稽查取证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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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几种常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具的发展概况和特点,并对X—WaysForensics的磁盘快照等功能,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应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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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身份认证等信息、电子文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其具有开放性,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获取。当前,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如何增强其证明力,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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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4):125-135
电子数据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容易被篡改的特性,导致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加难以判定,降低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采信率。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成为电子数据进一步发挥其独立价值的关键环节。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自证其真的特性,可有效增强数据的真实性,并提高其可采性。但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存证技术,其与法律相融合的保障机制尚有完善空间,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其生成、收集、存储、提交和审查过程中面临个人区块链存证使用率低、链上数据存在失真风险、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率,在区块链存证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应用的优势,针对区块链存证中的困境,从案涉当事人、第三方存证平台、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三个主体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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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结构性偏在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他方持有的电子数据,有碍其诉讼上的主张与举证。传统书证的提出义务规则是解决书证偏在的有效方式,但书证与电子数据的证据方法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深入分析电子数据的属性与适用的证据方法,借鉴他国或地区解决电子数据偏在的模式,从而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准用书证的证据规则。只有在完善我国书证提出义务规则的基础上,平衡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据声明权”与持有电子数据者的“拒绝提交权”的关系,才能有效避免电子数据偏在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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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计算机、智能移动电话、移动存储器等电子设备成为工作、生活中的常备品,这些产品装载了使用人的大量电子数据,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是职务犯罪侦查中重要的线索及证据来源。本文从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取证的对象、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解答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是什么,能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为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如何应用电子数据取证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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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类,对电子证据有了科学的定位,填补了现行法律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空白,为电子证据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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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曰益广泛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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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电子政府的发展策略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本文首先介绍美国和联合国对于大数据的重视以及对大数据的理解;其次,为解决电子政府智能化发展问题,引入政府智能(GI)的概念,实现大数据环境下的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分类、存储、检索、分析与挖掘,正是目前电子政府利用大数据的重点和GI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同时分析了GI的重要性,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公众需求、准确发现问题本质,而且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后提出GI是电子政府智能化的必然发展方向,政府应该做好顶层设计,确定发展思路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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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提出命令,网络平台予以执行”的委托式调证模式,阻碍着电子数据调取高效、合法地进行,警企协同模式应运而生。然而警企协同下的电子数据调取实践,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监管失灵、平台营利性减损等障碍,使得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不足。对此,需遵循“法治与技治有机结合”的理念对警企协同模式予以完善:在制度层面,明确数据分类进行程序规制,设立数据检察官进行中立监管,规范数据交易保障平台权益;在技术层面,通过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调取的可信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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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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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应秉持证据三性规则,基于电子数据特性,还应审查其完整性与同一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重点审查取证、流转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对于收集、调取的平台电子数据,技术规范层面进行完整性校验值比对,应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必要时进行鉴定或检验,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则层面适用推定规则,以印证证明规则为补充,并排除原始恶意及身份不同一的"虚假"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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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多集中于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技术方法,缺少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规则的研究。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电子数据的鉴真、鉴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电子数据的证据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