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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 ,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不恰当的价值评判 ,它具体包括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分割评价和禁止重合评价。一、禁止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原本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 ,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 ,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 ,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① 例如 ,我国刑法典第 2 3 6条第 3款规定 ,强奸妇女多人的 ,处 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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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与重复评价相对应的概念,其价值根源在于法的正义性.基于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制约刑法竞合情况下的行为的评价即犯罪单复数的分析和判断.具体体现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和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两大法系国家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建构存在差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了犯罪附随后果,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犯罪附随后果存在于刑法之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不同定位会影响其功能、价值与效果。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具有“编外性”、随意性以及惩罚性特征,与刑罚制度之间呈现二律背反状态,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程序正义。应将犯罪附随后果的功能定位于监管性,并通过刑法内外的不同规范设计,借助刑法规制使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实现协调化、规范化,确保其回归监管而非惩罚之功能定位。在刑法中对犯罪附随后果加以规制,需要修改和完善刑法关于职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确立刑法之职业禁止制度优先适用原则,使刑法内外的相关制度实现协调化。同时,应在刑法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复权制度以及权益救济制度,避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的随意化、泛化,为有前科者的再社会化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前科犯罪定罪关联模式的司法解释在与《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同时适用时,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长远来看,要摈弃或改进前科犯罪定罪关联模式的司法解释,确保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需要辅以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立法机关应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究竟是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意、原则,是否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进行必要的审核确认,以确保司法功利主义的冲动被限制在罪刑法定主义的笼子里。在刑法的立场选择方面,应坚持行为刑法,坚守刑法的安定性与人权保障机能,适当吸收行为人刑法与人格刑法的因素,以实现刑法效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为实现刑法之威慑和惩罚功能,古代国家法律将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作为刑罚适用。近代以来,虽然基于惩罚犯罪之必要,依照刑法规定之情形,可以适用没收罪犯财产之一部分,但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适用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由于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宪法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首要价值,宪法对生命、自由和财产加以严格保护,因此,宪法往往规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将宪法的价值植入刑事法之中,如宪法规定废除或者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禁止刑讯逼供、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宪法明确禁止适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刑罚,其正当性首先表现在透过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彰显对财产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其次,表现在不以没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罪犯之手段,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避免适用报复性酷刑,以达到尊重个人人格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许可重复抵押,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却禁止重复抵押,法律适用时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笔者通过分析“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及其诞生历史、刑法自身的调整属性,提出了物权法优先刑法适用、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修正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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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离不开宪法视角,解释宪法需要考虑文本、结构和历史。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既相像又有所不同。美国宪法文本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应承担的宪法义务,但由最高法院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我国宪法文本规定了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美国采用"不得立法"模式,禁止立法剥夺,法院可直接援引宪法;我国采用"经由立法"模式,先将宪法言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然后法院援引法律。美国宪法属于"差别保护",公共言论的保护优于私人言论;我国宪法承认这一区分,但具体化为法律后消除了这一区分。中美两国宪法均承认人民主权,这为我国言论自由条款的重新解释提供了可能。民法和刑法有关言论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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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等行为。这是维护“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要求。作者认为特别行政区应根据我国宪法、特区基本法、并借鉴我国内地刑法、参考其原有刑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制定法律禁止叛国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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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认定自洗钱犯罪,应坚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掩饰、隐瞒”不是犯罪目的,而是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收集证据,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证据予以证伪。当行为人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或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罪质构造要求、对其认定自洗钱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情况时,应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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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对142国成文宪法的统计,有93国宪法即65.5%的宪法包括关于政党的规定。新中国宪法也有政党内容的规定。但与各国宪法对政党问题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建党自由原则、政党民主原则、政党守法原则等有所差别,新中国宪法重在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学术界对要不要在宪法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立宪规定在宪法全文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有不少讨论,但较少讨论新中国宪法客观上是如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特别是缺乏对新中国四部宪法规定政党领导地位的异同进行详细比较,从而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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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54-65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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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中“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刑法的权威源自宪法。只有刑法立法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刑法司法没有代行刑法立法权,才能实现刑法权威。由此,须划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后者应限于对刑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础性规范之外的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刑法修正案经过一次或二次审议后又新增条文的,应对该新增条文重新进行三次审议。刑法司法解释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罪量标准、类推解释抑或扩大解释、是否直接造法三类情形。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基于自由主义思想提出法益保护原则也与我国宪法不符。特定行为只有侵犯宪法上具有基本性的社会关系,才能将之规定为犯罪,现行刑法将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犯罪化存在疑问。宪法中的权利规范是刑法解释的主要根据,因而刑法的合宪性解释的基本性质是保障人权的出罪解释。要实现刑事制裁的合宪化,须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废除没收财产刑。全面而深入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成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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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则的批判性思考——以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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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 ,以美国为代表 ;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 ,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 ,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 ,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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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十分重视,但两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做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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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应当通过一系列原则的限定而达到具体化和明确化。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应当脱离国家哲学的影响保持其规范性。社会危害性是基于宪法和法律对行为所进行的负价值评价。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该价值评价的对象原则上限于行为对他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是对社会危害性之量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