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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39-41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分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分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选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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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5):75-80
登记请求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在共同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登记请求权主要有变更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三种类型。登记请求权和物权变动关系密切,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同,不同类型的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也不同。登记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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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冬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43-45
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仍然存在行政管理目的性极强的多头登记格局。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及变动的权利外观,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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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0-32,54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对于确认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因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适用困难,而且在处理登记错误的赔偿案件中经常发生重大分歧。所以必须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为定性,来认定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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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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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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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章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5,(2):64-65
"不动产登记推动房产税加速落地,将会令房主加强对持有多套住房产生税收成本增加的预期,从而触发市场形成一定规模的抛售现象,对存量房整体形成较强的释放效应。"2014年底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被认为是中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早在20 07年,《物权法》即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改革进程大大提速。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公开信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时间表为: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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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预售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预售的房屋还没有建成,不能够现实交付,申请人进行预售登记,有利于其实现房屋的权利,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预售登记本质上是使得权利人取得请求该不动产的优先权利,最终的后果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并非保护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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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与秩序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功能包括权利确认与保护功能、公示功能、服务功能等,其附加功能包括行政监管与宏观调控、征税、反腐等。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效果而言,应着力关切该制度的核心功能能否顺利实现,不能因附加功能产生溢出效用而削弱或者淡化核心功能,更不能片面夸大附加功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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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72-78
登记的对抗力是一把双刃剑,以登记与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而公信力则保护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实登记的权利,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登记的推定力是为了克服所有权取得过程中权原证明上的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法律上的对策,斩断了登记名义人以前的一切权利关系,从而为物权交易创设新的权原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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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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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98-101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利凭证是必要的,可以减少伪造、篡改等影响交易安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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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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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首次在基本民事立法层面上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进步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保障了权利人将来物权的实现.但是《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以求对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