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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国有独资公司是监企分开后监狱企业的改制形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国有独资公司,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制度是建立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质内容,监狱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是以劳动改造罪犯为主要目的的特殊公法人企业,有特殊的性质和内容。建立监狱国有独资公司法人制度对我国监狱企业的制度创新、劳动改造罪犯的制度创新、更好地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亟须特殊的研究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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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包括: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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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实际上已经处于两难抉择之中,为了实现监狱企业的任务和目标.首先要充分肯定监狱企业的公共企业属性.借鉴西方公共管理和公共经济学理论.以重建监狱企业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把重组公共性的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和市场化的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结合起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体系和企业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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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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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1.如何界定国有公司,是否包括国有参股、控股的公司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能否认定为国有性质?对此,有三种不同看法:一种意见是否定说,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限制为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另一种观点持肯定说,认为只要有国有资产参与,就可视为国有公司、企业;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也叫有限度的肯定说,主张凡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的混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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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疑难问题略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有待研究。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由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因而就存在一个国有公司、企业范围的认定问题。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1)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是指单一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形式的企业”。(2)认为“国有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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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02-111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法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控股公司的特点。国有控股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利用控股权侵犯其子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对其控股权的行使应予以规制。国有控股公司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容易导致垄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应予以禁止。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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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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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从事公务”的内涵 ,不同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内涵。国有公司、企业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各国有公司、企业相互独立 ,存在着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与需求 ,与国家整体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冲突。因此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内涵 ,它既不具有代表国家整体性管理活动的特征 ,但又体现了代表国家对某一国有经济实体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实现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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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该依照刑法第284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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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表明: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整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率中呈上升趋势,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同时深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各种诱因,防微杜渐,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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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62-65
<正> 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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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张兆松修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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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无效率的治理结构造成这些公司的代理成本过高,因而处于低效运行状态。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的高效运行,应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建立有效的国有上市公司间购并的制度可使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成本最低,而且能促进国有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建立,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国有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