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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死刑案件的罪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该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依照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档次,直至可以判处死刑。由于毒品案件日趋增多,一旦误判死刑,执行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应当慎之又慎。现就审理毒品死刑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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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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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8月17日第589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广东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不含你院一审判决的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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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一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4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军、何平全,走私、运输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巍,贩卖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准死刑。日前,这6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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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的裁量必须严格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和案件的其他情节。毒品的含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定性、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特请介入、自首、立功的理解与认定等问题,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零星贩毒案件中死刑的适用、毒品的累积与折算与死刑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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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震慑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重要武器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死刑案件中的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决定》规定得较为原则、概括,加之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从而给毒品死刑案件中犯罪情节的理解与掌握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犯罪情节在毒品死刑案件中的理解与掌握等问题予以探讨.一、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从重情节的理解和掌握《决定》除第1条和第16条外,都对毒品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作了规定.涉及死刑的从重情节规定,除第2条规定外,还有第11条分两款规定的两个从重情节.另外,依据刑法总则适用于《决定》的原则,刑法规定的从重原则也适用于毒品犯罪.总括起来,对毒品死刑案件具有影响作用的从重情节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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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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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典型的国外刑法典上.运输毒品通常是作为走私、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等罪名的一个方法行为。列入走私毒品罪、贩运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的范畴进行处罚。而我国则是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这种规定,对切断毒品从生产领域到交易领域再到消费领域的联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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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家族式制造、贩卖毒品的特大团伙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罪犯王得义、丁国保、王志被山西省大同市中院一审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甘肃省武威市中院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丁国财、徐成虎、李作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许志祥、石福宏、姚博神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罪犯丁浩元、侯吉才等其余8名团伙成员犯制造毒品罪、转移毒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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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杀香港富商主犯一审被判死刑8月20日上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深圳开庭,对钱宇华、赵燕香抢劫香港富商郑慈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宇华死刑,判处赵燕香有期徒刑1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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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共犯的特殊性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罪犯.毒品犯罪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或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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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在我国迅猛发展,在其飞速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制度、管理等疏漏,毒品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疏漏,借助快递进行毒品的走私、贩卖和运输。本文通过研究以快递为运输途径的毒品犯罪的原因及特点,从而剖析当下快递运输制度的利弊进而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最终达到有效地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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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属于“本体恶”的范畴,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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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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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刑法设置运输毒品罪具有适度扩张犯罪圈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毒品流通环节,运输是附着于走私、贩卖、制造的附属行为.由于运输行为外观上的附随性,对该行为的文义解释和添附促进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缩解释皆无法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区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