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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只能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沦为控制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变相地沦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三者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形成理论上所说的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只有将监事会独立于普通股东大会,改由类别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实行监事资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实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发现:一方面,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其原因至少包括监事学历较低、经验不足、兼职较多、身份不够独立等,另外,外部专家和中介机构借用较少、控股股东可控制监事会、监事解任压力较小、部分监事并不适宜担任监事、监事报酬整体偏低,也是导致监事监督实效较差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相对合理,部分公司规定了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会议次数、解聘条件、累积投票制的应用等,这值得推广。导致监事会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大部分可以通过良善的制度克服,既有的经验可以保留、提倡、宣扬。  相似文献   

4.
现实中公司监事会作用弱化的倾向十分显著。中国证监会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便有人对监事会存在的价值提出了疑问。本文重申了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 ,强调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必设机关。同时分析了监事会未能有效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制度障碍 ,并就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提出需要明确的有关认识。  相似文献   

5.
股东权利的维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力体系申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中国《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律实践申如何有效维护股东知情权,以及当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使股东知情权制度真正实现其法律价值,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对于防止经营者滥用经营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有关监事会制度由于各方面原因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对于促进监事会有效监督是有很大进步,本文通过新旧《公司法》的对比和说明介绍了新修订的情况并且分析了原因和进步之处,并对此次修订的欠妥之处给予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6,(11):49-50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证机构介入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办理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学习新《公司法》时,对几年前办理公证接触到的一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事项感受颇多。  相似文献   

8.
简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开甫 《法学评论》2005,23(2):123-127
监事会制度既是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但现行制度上的缺失和自身结构的不合理 ,导致公司运作实践中监事会徒有虚名、监督无力 ,故亟待公司立法从监事任职资格、实质产生程序、扩充监督职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改善监事会结构、赋予监事独立诉讼权、协调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入手 ,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 ,健全公司监事会制度 ,以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16,(8):12-15
在丑闻反思中演进 独董制度迅速发展,被誉为一场现代革命,既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又是对法律框架的重塑.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意味着独董正式诞生.依据这部法律,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投资公司股东和包括大部分独董在内的董事会,对投资公司顾问和承销合同进行批准或更新. 美国公司实行单层制模式,没有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设置,董事会同时身兼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独董在美国公司中的角色,类似于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0.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重要现实意义,而明确并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其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同时,实务中董事会运作还存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应从落实董事会法定职权、明确股东授权制度、理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上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11.
现代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和宪政国家相似的治理模式。无论从分权、民主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都发源自相同的法例和经济基础。本文认为,在公司治理的结构上,应该借鉴宪政国家机构的内容,促使股东本位向董事本位转变,并加强董事会的权利和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监事会监督功能虚化,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为了防止公司内部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我国最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没有规定具体内容。为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特提出五项建议: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健全独立董事选任规则、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约束机制以及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3.
姜洋 《法制与社会》2010,(8):209-210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国家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就把握住宏观经济的命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前存在着外派监事,职工监事如何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如何有效充分履行职能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与外派监事的考评体系,培养专业的外派监事以及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实现职权合理配置等方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巩固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本文从对我国监事会失效现象考察出发,对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制度失效进行了分析。文中通过对我国关于监事会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公司机关体系的优化运行是股东权益实现的保障。由于公司立法过于原则、模糊 ,我国公司机关体系尚未实现优化运行。本文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扩大解释 ,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以期完善公司机关体系 ,裨益于股东权益保护。作者认为 ,为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应明确股东大会决议的最高效力 ,并应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时有效地行使表决权与监督纠正权 ;对董事会的完善 ,应侧重于强化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 ;而完善监事会制度应旨在确保监督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相似文献   

17.
一、监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监事会是在现代公司内部设置的由监事组成并对公司业务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组织机构。从各国公司法的立法情况来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内部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如日本称为监察役,德国称为监事会,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监察人,但在性质和功能上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来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可能权力滥用的问题。监事会最早源于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随着后者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因为在古典企业里,资本所有权…  相似文献   

18.
曹艳芝  尹涛 《河北法学》2004,22(1):118-121
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监事会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遇到了四大障碍:股东大会名不副实、董事会权力膨胀、监事会缺乏实际上的独立地位、监事素质普遍较低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提高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加强监事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为了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相互制衡。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监事会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公司要求。本文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发并借鉴外国及其他地区的法律规定,拟对监事的资格、监督权行使、监事报酬等做出适应我国公司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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