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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坡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1):101-106
当前,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电话侵扰便是其中之一。电话号码属于私人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电话侵扰主要有三种类型:故意侵扰、过失刊载他人电话号码、过失处置他人电话信息。前两种类型认定为侵权较为容易,第三种类型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话号码告知情形需要考虑权利人的“合理隐私期待”,以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而立法规制和宣传教育是预防电话侵扰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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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坡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6):51-55
偷拍案件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根据其偷拍的对象不同,侵害的可能是肖像权,抑或是隐私权,二者在主张权利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另外,对于公众人物,两种类型的偷拍适用不同的规则。偷拍的严重性使得在追究其侵权责任的同时,有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尽快增订刑法的偷拍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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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而代理人的佣金请求权问题,世界各国法律均无规定或欠发达,这造成了实务上的困难。对佣金的支付时点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认为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仍可请求本人依据重复交易量盈利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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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坡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73-75,82
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这是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权力,与其对应的是相对人的屈从地位。形成权的享有无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其行使过程可能被侵害。形成权属技术性权利,并无实质之利益附着,其具有死亡的基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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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坡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4):6-8
消费者基于明显不实之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在真假难辨的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代言人基于信赖责任和获得利益而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存在虚假内容时,其与广告主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其不知情时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代言人对其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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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坡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1):173-177
一物一权原则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是指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之客体仅以一物为限。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物一权、一权一物"。一物一权有利于明确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保障交易安全,这是其正当化的依据。近代以来,一物一权的新发展表现为其在物之部分与集合物上的应用,这种应用符合社会现实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对此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