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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贪防贪的经验及借鉴意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徐理明从制度创新的视角来说,中国古代的惩贪制度、监察制度、考核制度、科举制度,无论从创立时间之早,内容之完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之健全程度,在当时世界各国都是“举世无双”的。这四大制度创新及其对世界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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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就监察机构的地位、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任务,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监察法制观,标志着我国古代政治家对监察法制发展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对于深化明初乃至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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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临全国的少数民族政权。元朝的历史不长,从1271年忽必烈将“大蒙古”国号改为“大元”,至1368年被朱元璋推翻,前后不足百年,但元朝的监察制度却很有特点,而且总的说来是比前代又加强了。监察机构为最高统治者重视隋唐以来,中央的中枢机构由“三驾马车”即中书、门下、尚书省组成。元代发生了变化,三省只保留了中书一省(管政务),同时突出了枢密院(掌兵权)和御史台(管监察)的地位,形成了新“三驾马车”的政治格局。御史台过去是排在三省之外的,现在被摆在了政治舞台的最前列,它的地位提高了。忽必烈曾形象地说:“中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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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惩贪立法及其特点孙玉荣中国封建社会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至明末各种积弊已经根深,官吏中的贪污腐败问题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清代前四朝(顺、康、雍、乾)皇帝一直把惩贪作为整饬内外官员的中心和重点内容。康熙曾说过:“治国莫要于惩贪。”雍正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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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政治化惩贪例析——以唐前期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中国政治斗争无处不在,在政治斗争的需要下,政治化惩贪应运而生。政治化惩贪是以惩贪为名,行打击政敌之实。专制政体下政治权力制衡的缺失是政治化惩贪产生的根本原因,官员多贪贿的事实及政治斗争的需要是政治化惩贪产生的直接原因。政治化惩贪对传统中国惩贪实践整体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其表现出选择性办案、选择性不办案、用刑畸轻畸重等特点,惩贪的效果由此大打折扣,而传统中国的政治斗争也因此更趋激烈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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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也许是由于出身寒门,故上台后对廉政很是重视。史载马皇后寿辰时,朱元璋把盛大国宴搞成“四菜一汤”请百官品尝。“朕请众卿先尝萝卜,多吃萝卜宛如多吃人参,可防腐治病,延年益寿;二尝韭菜,韭菜又青又长,吃了多想百姓得人心;三尝青菜,一青二白,两袖清风好为臣相;四尝豆腐,豆腐清白,公正廉明如日月,永保吾朝江山不变”。在劝廉的同时,又毫不手软地惩贪。丞相胡惟庸广收贿赂被处以极刑;驸马欧阳伦私贩茶叶被赐死;将军蓝玉骄横跋扈被砍头示众。笔者才疏学浅,对“忆苦饭”始于何时,起于何人无从考证。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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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惩腐治贪的一些经验及借鉴意义何长顺,李超贪污腐败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它从文明社会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困扰着人类社会。古代中国,惩腐治贪是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遥远的夏朝直到百年前的清代,为使国家统治能够有效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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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坤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1):40-42
本文以唐律作为研究对象,从预防、监察、惩治三方面评析唐律中反腐惩贪的法律制度,揭示唐律中许多惩治腐败的法律思想、措施等对现代惩治贪污的斗争仍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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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廉政最重要的在于制度保障。如惩贪的立法、慎选贤才的遴选制度以及考课、监察等各项制度相互为用.共同以廉政为目标。在历史上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各朝都把完善各项制度作为廉政建设最重要的保障。以唐律中的惩贪立法为例.其中关于官吏犯赃罪认定及处理合理、严谨与详密。反映了立法的完善与法律从重惩治官吏犯赃罪的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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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土地交易成为腐败高发区,不良商人绕开征地程序,低价“私占”集体土地,又通过收买政府官员,高价倒卖给政府变身“国有”,官商结成“利益输送”联盟。孤悬南海的海南岛上,又一次吸引了世人惊诧的目光,掀起了反腐惩贪的阵阵波澜。由东方市—地产老板东窗事发,牵出包括原市长、原市委副书记和土地、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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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赵匡胤惩贪治吏的启示左连壁我国封建社会自宋以后己进入衰落时期,宋朝从建国到灭亡,始终没有摆脱外患侵扰的被动局面,长期“积贫积弱”.是封建社会由高度发展时期跌进衰落时期的起点。尽管如此,宋太祖赵匡岚在全力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同时,吸取以往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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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使哪些权限?答: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是监察机关有权采取的调查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监察机关查询存款权和提请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