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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4):9-11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传统民法理论向来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衡平工具.以民法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点,对区分肯定主义立法和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进行评析,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扬弃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价值选择进行评价,并对未来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
杨晓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78-79
犯罪嫌疑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转移、销售赃物,善意的第三人在取得赃物后往往会惹上法律纠纷。其在处理法律纠纷时难以厘清头绪,无法预料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赃物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应加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陈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36-3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安全已然成为了民法所保护的重点。而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其中对于盗抢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所争议的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曾经试图将盗抢赃物在市场中流转后的归属问题加以规定,但是在正式的《物权法》颁布后却删除了这一规定,我国《物权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但是回避不代表不存在,相反,这一问题已经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盗抢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因为这种理论产生于一个重视静态安全保护的社会环境下,而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显然这种理论已经不适用现在的社会环境了。而就外部的物理性质而言,盗抢赃物和普通的商品没有区别,而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人们在购买商品的同时去鉴别商品,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直争论不已。本文以我国民商立法体例为出发点 ,结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逻辑关系 ,阐述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及其与善意取得制的法律关系。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尚未生效合同 ,但如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时 ,善意受让人可取得物之所有权 ;否则 ,善意信赖人也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5.
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65-73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及做法 ,即赃物适用、部分适用和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第三人善意购买赃物的 ,一般情况下应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 ,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 ,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 ,由善意第三人给予原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6.
徐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76-80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9.
10.
徐武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
赃款赃物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在刑事诉讼中,它与罪犯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地位具有紧密联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有罪。因此与之有关涉嫌犯罪物品,在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之前,不是法律意义的赃款赃物。与此相联系,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注意区分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物证的扣押,两者在行为性质、目的意义、查处机关以及处理结果上均存在差异,不能混为一谈,相互替代。在追缴已流转赃款赃物时,则需要正确认识和执行民法上有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注意将赃款与赃物区别对待,从而尊重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有关财产权利,合理平衡被害人和善意占有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相似文献
11.
12.
诚信与法的一般理论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的历史和原理两方面探讨 ,诚信与法和法治具有内在关系。法治是良法之治 ,但良法的前提是法必须具备诚信这一道德内涵 ,同时 ,良法对诚信的道德建设又有推进之功。从现代经济与法制的关系考察 ,诚信与法的制定和运行是互动的。 相似文献
13.
焦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3):11-16
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实质有代理说与代表说两种学说。代表说倾向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而代理说倾向于保护公司自身的利益。在现代商事交易制度领域,对两种学说的不同选择,决定了公司代表人制度的不同宗旨。我国法人法定代表人制度从《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上开始发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2006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代表人制度从法定的惟一的公司董事长发展到现在的可以从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虽然人选的选择范围有所增加,但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仍然扎根于我国长时间以来形成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土壤。笔者从公司代表人的理论基础、不同学说的比较以及我国特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分析和对比上,对我国现行的公司代表人制度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14.
牛生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8-40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逐年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日益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的发展。其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渐突出,而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我国立法者应当仔细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现状和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来探讨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制度.以期为更好的保护我国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俞梦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19-21
隐名股东问题是自公司制度在我国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弥补立法空缺,提高法律位阶,与间接代理制度相配套,对于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6.
夏思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14-18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中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是不受肯定的,但是出于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且事实上存在的地下流转市场呈失控状态。因此,立法对宅基地流转予以确认,建立良好的流转管理体制,对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合理配置,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8.
李美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21-23
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可能会由于权利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导致其 无法行使请求权,对此法律通过时效中断制度来变相延长时效期间,以使权利人 有机会行使请求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 度的规定入手,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定事由和效果,对我国现行立法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 我国国情,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初步 设想。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被视为特别的私法制度,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实践中呈现出来的诸多问题亟须通过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予以解决。反就业歧视法属于以保护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法,平等就业权的法益结构是人格尊严与就业机会两位一体的利益集合。平等就业权争议应当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殊侵权纠纷,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建立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和抗辩制度,将就业机会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将强制缔约设定为独立的责任类型,并按照保护法益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周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5)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具有拘束审判权力和免除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能。辩论主义、诉讼经济主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立法中自认规则的缺失 ,阻碍了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 ,应在立法上构建自认规则 ,建立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