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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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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相似文献   

5.
刘斌 《法学家》2023,(2):108-119+194
面对司法实践中纷杂的担保物权代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制度解释》中开创性地肯认了担保物权委托持有的法律效力,但仍然存在解释分歧。担保物权委托持有机制并未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担保的从属性,亦未影响担保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解释上应当持开放性的价值立场。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人知道”和“债权人和他人存在委托关系”的双重要件限制。从解释论出发,担保人仅需知道抽象的债权人和委托事实即可,不应要求其知道具体债权人和委托关系内容。担保物权委托持有规则仅适用于担保领域,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925条的一般规定。就可委托代持的担保权利类型而言,非登记型担保物权和人的担保也可以类推适用担保物权委托持有规则。总之,担保物权委托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应维持其制度开放性,以便利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下,“金融服务”主题旨在考察企业运营与扩张中的金融准入因素,“动产担保交易与登记系统的运营”是其下围绕经济体的动产担保法制进行考察的领域。在“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框架”指标下,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的展开解释,可以将动产让与担保纳入现有动产担保制度体系内,并使应收账款的担保性让与和完全让与平等地适用规则,但未来应当赋予非基于保理的应收账款完全让与以登记能力。在“动产担保物与担保债权的类型”指标下,我国的失分点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担保物权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担保物的转让对价,解决方案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实现动产担保物权效力的自动延伸。在“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与权利实现”指标下,我国的问题是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优先顺位需要更明确、合理的规则。虽然流担保契约的效力受到限制,但我国承认了担保物权庭外实现约定的效力。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运营”指标下,我国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世行要求,但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须考虑到如何降低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成本、避免担保权人虚假登记。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9,(5):105-119
以环境容量权益为标的之排污权担保,既是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亦是绿色金融和非典型担保制度创新。然而,我国对于排污权担保的相关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排污权担保制度还存在一些困境。如何研究揭示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排污权担保制度进行完善,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从内部维护担保法律体系完整以捋平现实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分析问题和完善对策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卡—梅框架从法律效果出发,按照法益初始配置与公权介入程度不同,将法律规则抽象成不同类型,适用范围从"权利救济"拓展到"利益交换",对排污权担保规则的配置具有指导意义。在对排污权担保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发现,排污权担保中各类规则的宏观结构性配置和微观具体性配置都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从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方面对这些规则进行系统性完善。  相似文献   

8.
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旨在解决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民法典》第414条构建了以登记为中心的抵押权竞存下的顺位规则,该条具有强大的体系效应和广泛的适用价值,它构建了统一的动产重复抵押的顺位规则,解决了权利重复抵押的顺位规则、抵押权与可以登记的权利质权冲突规则,明确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间的顺位关系,并可参照适用于权利质权竞存情形下权利顺位的确定,为多重的担保性债权转让的顺位规则提供了基础。《民法典》第414条确立了顺位升进主义。但《民法典》第414条在适用中应当排除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保护规则、价金超级优先权规则等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保证是信用体系发展衍生出的信用交易产物,成为增强交易信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工具。《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保证合同章,使人的担保获得与物的担保同等立法地位。法典虽一定程度对保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未构建起保证人权利规范体系。保证人权利应建立在利益平衡原则与公平原则基础上,以保障保证制度发挥其法律价值和促进资金融通功能。通过建立保证人对债权人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的权利、向债务人享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措施、以追偿权为核心的共同担保人权利的体系,完善《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规范。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4):5-21
《民法典》第416条是有关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价款债权抵押权属于动产抵押权的特殊类型,具有法定的超级优先效力。价款债权抵押权为价款债权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动产抵押权的制度结构,使得动产抵押权不再受制于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丰富了担保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整合了动产抵押权的解释和适用规则,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创新成果。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引入,消除了实务上"非典型担保"的法定主义规范供给不足的障碍,重塑了抵押权的物权法定主义形象,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因价款债权抵押权自身的特征,引发超级优先权融入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之诸多解释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相应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2.
从规范、实践和价值层面综合考察可知,数据交易是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和定制。根据不同交易形态的特征,数据交易合同的给付内容对应划分为:转移财产控制权型、分享财产使用权型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在尚未出台数据交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条款为明确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通过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似性等要素的比较观察,数据交易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规则、技术许可合同规则和承揽合同规则。此外,由于数据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合同规则需要在不公平条款的效力、违反在先权益的效力、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以及衍生开发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调适。  相似文献   

13.
刘保玉  梁远高 《法学论坛》2021,36(2):99-110
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存在第三人清偿、独立的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等多种认识,而这些认识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纪要》第23条明确了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准用对外担保的规则,自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通过决议机制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九民纪要》第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其他增信措施的规定却未明确此一规则,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则仍存疑问。增信措施与保证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宜将其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与非典型物的担保共同构成非典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可能产生财产责任后果的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在效果上别无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观上要求公司不能随意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担保可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样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15.
笔者通过分析17772份裁判文书发现,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在2016年之后趋于萎缩和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改变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加剧了司法实务对本就笼统模糊的立法条款的保守解读和观望心态,加上送达程序和债权主体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导致该制度慢慢被“束之高阁”,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也未作修改。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确立要素式审查标准,结合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重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司法审查规则;二是建构“金融+司法”协同创新审理模式,建立金融风险前置防控集约体系;三是重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审查新机制,通过“金融+司法”协同创新改革探索实践经验,转化成专项司法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2,(6):30-38
立足数字时代和我国用工领域立法的现实,我国将制定的《劳动法典》应是一部调整涵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用工关系的统一的“劳动的法典”。雇佣合同进入《劳动法典》是因为在立法史上,我国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发生了劳动合同制度对雇佣合同制度的制度替代,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系统立法并进入《民法典》中。而从法律渊源角度看,劳动法和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并不影响二者发生法律渊源交叉,法典化完备性和体系性的技术要求,反而支持在一部法典中系统调整不同类型用工关系。从功能的角度看,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置于一部法典中,有助于按照类型和谱系的方法对各类用工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组合调整,有利于完成数字时代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的规范。《劳动法典》总则应规定用工关系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一般规则,分则应按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主干,调整雇佣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之用工的规范为特别规定的布局进行体系安排。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违约金制度的规范更新,既包括违约金规范本身的修订,也包括其与相关规范的体系互动。《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表述的修订,还原了违约金司法酌减系于司法评价的技术特征,凸显了酌减规则的裁量特点,有助于发掘违约金的履约担保功能,兼容商事交易的效率要求。《民法典》第588条的反对解释决定了约定违约金原则上属于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不足填补时债权人可另主张司法增额。合同基础丧失规则与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构成竞合关系,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并行关系不限于违约解除场合。司法酌减与法律行为背俗无效规则存在体系分工,与显失公平撤销规则构成竞合关系;若非商事交易,事先排除酌减特约应属无效,但并非因违反强制规范而无效。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法外演进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得失无疑是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民法典时应着力审视的。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外演进的考察,探寻其共通的发展轨迹: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我国应重点再造非移转占有型担保制度,对移转权利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应采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20.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5,23(4):64-74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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