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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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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使用权被绑定了集体成员的身份,导致其无法流转。成员权作为成员对集体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成员对集体宅基地的分配请求权和土地使用费的豁免权。成员权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支配性物权不同。混淆成员权与物权的原因在于未区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与其后流转,简单地将实物保障作为村民保障的唯一方式等。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成员权和物权分离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去身份化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独特的一项用益物权制度,其权利本身是与农村居民的社员身份相挂钩,没立的目的是给予农村居民以居住保障。受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户籍制度松动、城乡人员互动频繁等因素影响,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难以胜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农村宅基地隐性市场暗地发展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当前,在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我国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通过的物权法未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学界对此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农村宅基地的现行立法与现实有很大冲突。农村宅基地性质上虽具有身份性、无偿性,但其作为物权的性质与融资功能不容忽视,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是未来立法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以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画家村房屋买卖诉讼轰动一时,以宣告合同无效告终。然而,两审法院的裁判依据却值得推敲。法院的无效判决,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以及房地一体原则的固守。然而,在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流转问题上,一味固守封堵型政策无法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甚至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面利益。制度创新之道在于均衡中求共赢。如果发掘传统物权法的制度资源,借助权利层级构造的手段,在宅基地使用权上设立地上权,则可不必触动土地公有格局和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底线,而为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开辟出入市流转的合法渠道。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农户资格权”的概念,导致实践中对农户资格权的认知形成“成员权说”和“宅基地使用权说”两种对立的学说。立基于农户资格权的功能负载,其

应定位为一项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权利,即行使受权利主体身份影响、受次级用益物权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内容上,其依然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获得宅基地的使用费、征收补偿、有偿退出宅基地、监管宅基地的利用。在立法论层面,应舍弃“农户资格权”的称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述,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使用权的流转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性权利。目前形势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与矛盾。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解决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当务之急是立足于现有法律制度和农村实践,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7.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制度。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但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作为被继承房屋的承栽物.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当然的随着房屋的继承而一并流转。如何处理这之间的矛盾,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刘灿 《法学论坛》2022,37(1):109-118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基础上,扩大分享宅基地权益主体的范围,从而使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体盘活宅基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盘活宅基地。第二,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对宅基地的直接盘活,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流转、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离出物权性子权利流转、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法定租赁权流转,但是相关方式因违反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内在逻辑、会造成宅基地大量流失、与《民法典》之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原则相悖等原因无适用空间。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间接盘活则大有可为:在农房之上设立《民法典》新规定之居住权和租赁权,从而达到对农房的物权化和债权化盘活,通过采取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居住权及租赁权的分置路径来实现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既影响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需要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转权”模式和“保权”模式各具利弊,且都难以解决流转的市场化与行政化的矛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处于法律困境。汶川地震后,随着农村房地产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方式的转变.都江堰市设计了以联建为主的“味江模式”。该模式结合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改革,强调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和宅基地权益的独立性,拓宽了宅基地使用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推动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创新。  相似文献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大理民族自治地方为例,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弥补现行不合理的单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物权法仅给予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占有、适用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无偿申请取得的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性权利。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过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加以限制,存在缺陷,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的一种福利,它与村民的身份紧密相关,是村民生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在少数地方开展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  相似文献   

15.
朱建国 《中国公证》2009,(12):12-14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有的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相似文献   

16.
佚名 《法制与社会》2011,(16):54-54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物权法仅给予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占有、适用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无偿申请取得的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性权利。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住宅保障性权利,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利益,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其流转。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从法理上讲可以自由流转而不受干涉,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化利用也需要其流转。天津"宅基地换房"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有益尝试,解决了小城镇建设的土地与资金问题,推动了小城镇建设步伐,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但这种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必须注意农民利益的保护,处理好农民的生活与就业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试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已实施三年了,但由于该法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依然是当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制下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将就该制度中关于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有效维系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从山东德州开发区的农民宅基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经验出发,本文通过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机制,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得到合理的利用的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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