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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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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5,65(5):118-137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的,应认定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进行欺骗因而取得财产的,视受骗者是否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2.
司法案例往往以是索取债权而认为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否认成立财产犯罪的抢劫罪。然而,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看,暴力、胁迫行使债权通常并不欠缺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论常以不具备实质的财产损害为由否定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是,尽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也不能认为欠缺构成要件阶段的财产法益的侵害。事实上,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通常已经符合了抢劫罪定型的构成要件,只是部分情形因不具有实质违法性而排除犯罪的成立,对于无正当权利和手段明显超过必要性和相当性的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应当肯定抢劫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合法的占有,本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占有权,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侵害了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非法占有日的本质应当是犯罪目的,而不是犯罪动机.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公权力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债权人不当索债行为入罪须持谨慎态度。非法拘禁罪表现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且须达到一定时间或具备其他情节方可构成。债权人索讨的数额超过既有债权,不必然构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胁迫他人写下欠条的行为也不同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私力救济的手段应在法律许可范围,但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这是刑法的谦抑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周光权 《现代法学》2023,(2):158-174
实践中,行为人主张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时使用恐吓或欺骗手段的情形并不少见,司法人员面对这类案件极易产生定罪冲动;理论上的多数说认为这类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仅可能阻却违法。这些立场都值得反思。定罪范围过宽的实务操作与财产犯罪的本质并不相符;依靠私力救济这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涉及权利行使的犯罪认定问题,等于没有给被告人“出路”,在我国当下不是理想的方案。为此,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切入,根据整体财产损害的逻辑,认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会给对方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从而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就否定行为的犯罪性,从逻辑上讲得通,也更为务实,能够遏制近年来将主张权利的行为大量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罪的司法趋势。基于请求权基础而恐吓对方的,由于从一开始就不可能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实行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都可以被否定。在权利存在争议,以及行为人自认为在拆迁补偿等事项中“吃亏”,使用举报、向媒体揭发等恐吓手段提出较高赔偿要求等情形中,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对相对人的交付就不应评价为产生了财产损失,被告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债务,其滥用权利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  相似文献   

6.
童伟华 《法治研究》2011,(10):16-21
对于以不当手段主张债权的行为,有财产罪肯定说、财产罪否定说和折中说的对立。应该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财产罪的法益。至于该类行为是否在财产罪领域违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取决于行为是否脱离了社会相当性及其程度,即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罪的关键取决于行为是否从社会相当性中逸脱。  相似文献   

7.
张弢  王伟 《人民司法》2012,(22):82-86,1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于自己欠缴出资的股东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还是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行为人明知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为清偿自己债权,帮助债务人虚构事实借款的,虽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由于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性质只能认定为转移债务的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9.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10.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由此体现出打击此类犯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以债权凭证为侵犯对象的违法行为,如行为人蓄意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毁坏借据等债权凭证,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应适用刑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1.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相对人处骗得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而非被代理人的财产,故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表见代理人从相对人处受领财产,意味着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消灭(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该债权的消灭并非表见代理人转移了占有的结果,相反,系因表见代理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结果,所以不成立对被代理人的债权之盗窃。从行为构造上看,表见代理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相对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导致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三角诈骗。不同于传统的三角诈骗,作为受骗者的相对人虽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只因表见代理制度强制赋予了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的效果,其交付了财产或者承担了民事债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因而发生财产损失,构成新型的三角诈骗。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迅速活跃起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而引发的暴力索债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对侵犯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了使用暴力手段下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因此,正确理解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徐凌波 《中外法学》2023,(3):707-724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14.
在认定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时,应注意核实资产、负债,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管理人报酬应当综合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等因素确定,且不包括审计、评估费用,因债务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失去的财产,管理人予以追回的,应调整相应的报酬;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财产担保的,第三人的债权人可债权申报。  相似文献   

15.
论债权人撤销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的保全措施一般有两种: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听任其财产的减少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处置财产,以保护债权;后者则是在债务人积极地从事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剥夺该行为的效力而防止减少。两种手段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产  相似文献   

16.
在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处理中,基于所有权和占有是否同一的标准可以对权利行使类型化解读.取回所有物和实现债权的划分可以使前者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即本权说和占有说的争论对接上;后者由于金钱所有权随占有一并转移,只能依托犯罪构成去罪化.德、日判例及学说启示,债权的行使要达到去罪化效果,可以在财产损害、手段行为的评价、违法性阻却事由、非法占有目的上“做手脚”.财产损害的解释、违法性阻却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等的判断,自始至终离不开对债务关系的解读.债务关系和手段行为,是债权行使与财产犯罪界分的两个重要维度.上述标准在财产犯罪中的具体表述,可以得到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一般性的结论.对于非法债务,不能认为行为人有正当权利;对于确定债务,索要超过的数额不能太离谱,否则可能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对于不确定债务,要多要少并不重要,因为数额本身存有争议,只要有所凭据即可.  相似文献   

17.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多次盗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修订前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内容。修订后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要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还应当注意查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同时,并非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联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加以考虑。从立法原意分析,对多次盗…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1,(3):19-29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责任财产在时空上的开放性,须以现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财产清偿债务,是债权平等的直接理论基础。债权优先权之所以被认为突破了债权平等,源于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被人为地切割为有限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的结果。除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顺位受偿突破了债权平等外,实证法上的债权优先权的规定,是建立在债权平等基础上的,或为行使债权权利,或为保值增值责任财产,或为防范债权风险所作的制度安排。风险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作为债务人之自然人死亡或破产是将其承担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人就剩余财产(遗产)按债权比例受偿,实现了债权平等。未获受偿或圆满受偿的债权人承受该损失是债权风险实现所致,与债权平等无关。  相似文献   

20.
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取回的行为,侵犯了盗窃罪的法益,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使得国家机关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当财物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当财物处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时,则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其他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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