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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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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  相似文献   

2.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5,65(5):118-137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的,应认定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进行欺骗因而取得财产的,视受骗者是否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3.
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相似文献   

4.
赵冠男 《法学》2015,(2):140-151
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相似文献   

5.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当被代理人因存在授权错误而撤销授权行为时,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存在强保护模式、弱保护模式及其变体.在解释论上,我国应采取叠加保护模式.被代理人撤销授权行为后,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可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损害赔偿,可区分代理人是否知道被代理人存在授权错误:当代理人不知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代理人明知或应知被代理人存在错误时,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肯定善意相对人对于法律效果的选择的可能性.当相对人存在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171条第4款,通过权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过错以实现对损害的分担.当相对人明知时,原则上不予保护,但代理人亦属明知的情形除外.  相似文献   

7.
表见代理乃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存在授权表象或假象,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效并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无权代理即无代理权的人的代理行为。在无权代理中,代理人并未取得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被代理人当然不应承担责任,这是狭义无权代理之通论,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之设,意在保护交易安全,故为无权代理之特例,包括在广义无权代理之中。 民法设立代理制度目的在于扩张和补充私法自治原则。①商品经济的发达,社会分工愈来愈细,个人或…  相似文献   

8.
房屋拆迁案件中误拆等行为主体的推定实质体现出表见代理的适用,显示出行政法领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现实需求,不过行政法中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有别于民事领域。为了平衡公法秩序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中应根据表见代理人不同的行为类型以及相对人的错误信赖程度,来确定代理有效抑或代理无效,但被代理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表见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表见代理人行为性质的最终认定结果,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使得被代理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泽善 《北方法学》2013,7(4):100-109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及折中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应当以实质性个别财产减少为基准进行判断,即综合处分行为前后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处分后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为基准进行判断。另外,相应给付,欺诈性乞讨、募捐,欺诈性权利行使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11.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后果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民法重要制度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蔡桂生 《法学》2018,(1):169-181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打破管理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直接相连。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减损。尽管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的表象,但不宜借此主张处分意识属于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要素。诈骗罪不是单纯的自我损害型犯罪,而是交往沟通型犯罪,其仅以被害人具备"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的意识"为必要。利用计算机病毒截获数据之后,行为人在网银或其他自动支付平台转账的,不符合诈骗的成立条件。回避与财产权人在财产决策事项上的沟通交往,调换二维码进而代替财产权人批量化地收取债权的,在实践中可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论诈骗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是诈骗罪完成的必备条件。交付 (处分 )意思是交付 (处分 )行为的主观要素。交付 (处分 )意思的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 ,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此种决定。诈骗罪的成立是否以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为成立要件 ?交付 (处分 )财产是否要求有交付 (处分 )的意思 ?对交付 (处分 )的意思又如何理解 ?如此等等 ,是刑法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骗取他人放弃之物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 ,也具备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的条件 ,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1,(2):66-76
根据民商法中的债务人保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具有履行效果,可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刑法中,与债务人保护规定相连的典型例子是二维码案、冒领存款案。债务人保护案件应成立三角债权诈骗。虽然这一结论会在"处分行为""认识错误"以及"素材同一性"三个要件上遭遇困难,但通过准确把握这些要件的内涵,困难可迎刃而解。首先,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被骗人致使债权消灭的错误给付可归属于债权人,因而是三角诈骗中适格的财产处分行为。其次,债务人保护规定并不会影响诈骗罪中认识错误要件的判断,因其成立不以积极的错误想象为必要,单纯的不知已足。再次,即使行为人的财产获利并非直接源于被害人的财产,也不影响素材同一性要件的认定。因为,在经济财产说的语境下,不应再在"对象一致性"的意义上理解素材同一性。只要"财产获利可归属于财产处分行为",素材同一性要件即成立。  相似文献   

15.
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一、观点争鸣表见代理,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以致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该制度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目的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表见代理的成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蔡安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1-25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1款已显见表见代理制度的端倪,但这两提哦啊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由过错,而使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做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20.
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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