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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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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苑拾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会议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会议还决定,在不违反上述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2.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从香港政制的历史和现实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香港的实际出发,按照<基本法>规定的循序渐进原则,坚持均衡参与原则,才能实现立法会产生办法政治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饶戈平 《中外法学》2008,(3):448-456
<正>香港的政制发展,包括特区行政首长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本来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地进行。现在有一种说法,执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25条b项说成是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强调必须以该项规定来约束、规范香港的普选,言之凿凿,貌似有理。那么,公约第25条b项到底是否具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效力呢?如何看待香港普选同第25条b项的关系呢?事关重大,不可不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层面对这一问题予以阐释和澄清。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5,(4):5-13
香港立法会由什么样的议员组成,是香港选举制度发展一个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香港的政治生态,而且关系到香港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应遵循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的原则。功能组别的存在本身具有合理性,功能组别选举也是香港选举制度发展特色之一,在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功能组别选举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也需要进一步改革,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性及政改的便利性。较为理想的路径选择是分阶段推动功能组别的改革,使之与香港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相适应。  相似文献   

5.
香港政制与基本法的衔接问题,是随着香港进入过渡时期以来,港英当局加紧代议制改革的进程而出现的。所谓衔接问题,首先是指当前香港推行的政制改革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决定香港政制走向的过程中究竟以谁为主的问题,即是由香港政制改革还是由香港基本法决定未来政制模式的问题。如果以前者决定,那么香港基本法就要服从现行政制改革,接受改革的模式,与政制改革衔接;如果以后者决定,那么香港现行政制改革就要服从基本法关于香港政制的规定,与基本法衔接。其次,是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我国“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的原则,以及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未来的社会制度、经济  相似文献   

6.
梁美芬 《时代法学》2007,5(6):18-21
在香港基本法下,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是互相联系的,附件二还为立法会规定了一个独特的投票机制。除了立法和行政分支的平衡之外,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了立法会对政府的其它制约。香港现时的三权制衡体制较像英式,而不等同于美式的三权分立,它与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并没有矛盾。  相似文献   

7.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是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和互相配合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分$关系。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但不是立法会的主席,也不兼任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不由立法会选举产生,而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可以自由行使香港基本法规定范…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法上,条约对某国具有拘束力或者适用于某国领土,并非指其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香港一直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其第25条乙项关于普选权的规定也始终没有对香港发生法律效力。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规定该公约原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含指该公约原不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不适用。香港的政制改革、特别是落实普选目标的法律基础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9.
王书成 《法学家》2012,(1):42-51,176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10.
刘光汉 《中国法律》2007,(1):32-33,97-99
一、选举委员会的背景及功能 由于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去年12月21日被立法会否决,200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沿用原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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