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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 《党的生活(青海)》2014,(1):69-69
2012年的上半年,王某因创业需要一笔资金,遂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借据写明:今借李某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3%;若逾期还款,则每逾期1个月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在借款到期之后,王某只偿还了7.8万元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本金,然而,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2013年8月,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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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5)
正【来信】编辑同志:2016年1月20日,我的朋友王某向我的另一个朋友刘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请我做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2017年9月,刘某要求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款。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需要承担这一责任?读者李双鑫【答疑】根据李双鑫的来信,本栏编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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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粮油公司的经理,因公司做生意急需资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某典当公司经理刘某。2003年4月25日,两公司签订当金400万元、典当期限6个月、利息30万元的典当合同,并约定无论粮油公司是否使用全部当金,都应支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向粮油公司支付当金40万元。后双方发生争议,粮油公司起诉典当公司,要求确认典当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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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与方强平日十分要好。2012年8月5日,由于生意周转需要,方强向李涛借款7万元,约定同年10月30日归还。到期后,方强因为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他给李涛立下书面承诺:"此款于2013年1月15日付清,如不付加壹万元利息。"但还款期到了,方强却再次违约。为此,李涛将方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强履行合同约定。法庭上,方强说现在自己的资金确实很困难,能不能减少部分违约金,这样我也能尽量筹钱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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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与方强平日十分要好。2012年8月5日,由于生意周转需要,方强向李涛借款7万元,约定同年10月30日归还。到期后,方强因为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他给李涛立下书面承诺:“此款于2013年1月15日付清,如不付加壹万元利息。”但还款期到了,方强却再次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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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1岁的吴某与权某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0余年,并生有一子,现已27岁。2003年4月,权某为做生意向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钱,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拾万元整,并约定在2005年9月还清。”2005年5月,权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权某死后,张某多次要吴某偿还借款,均被吴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张某只得将吴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吴某给付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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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虎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9,(11):54-54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十六周岁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偿还。同年7月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还自行写上其父亲的名字。但其父亲对该借款始终未予认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请问,十六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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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1998年8月,某市政府经济协作中心副主任孙某(主持工作,党员)主持会议,经集体研究将单位10万元公款出借给个体企业生花造纸厂使用,并签订了期限二年利息二万元的高息借款合同。二年后合同到期,生花造纸厂按规定将10万元借款及二万元利息归还协作中心时,孙某未经集体研究,只让造纸厂将二万元利息和5万元本金归还协作中心,而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另5万元本金出借给另一集体企业金属镁厂用于生产经营,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至2003年10月审计部门查账时才发现上述问题。经调查组督促,金属镁厂归还了协作中心的5万元借款及银行利息。问: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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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王某因资金短缺,征得甲厂的同意,以甲厂为担保单位,向某工行贷款两次,到期都及时还了贷。后来,王某为图方便,自己伪造了甲厂的公章一枚,向工行贷款 5万元,并按期如数归还。之后,王某又因进货缺少资金,再次用伪造的公章向工行贷款 10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贷。不久,王某患重病住院,生意没做成,反而将 10万元用于治病。此项贷款到期后,工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从担保单位甲厂的账户上将王某所借的 10万元贷款及利息扣除。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工行查询此事,发现了王某伪造甲厂公章与工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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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谢某系夫妻关系,1995年8月6日至1996年9月22日,夫妇俩先后4次向米某借款1.7万元,并签订借据为证。自1997年起,米某便不断地向周某夫妇俩追讨借款,但周某夫妇仅在2004年归还过2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这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需偿还。无奈之下,米某将周某夫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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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清浥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9(1):71-73
一、背景介绍2008年1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支行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即桂林市菜篮子工程发展中心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桂林市食品总公司对桂林市菜篮子工程发展中心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标的人民币5422404.24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