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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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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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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缺乏一级市场上的价值发现机制,同时公益性征收中土地改变用途未必能产生地价增值,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入权利缺损难以通过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的补偿制度来弥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不仅是未来农民个体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农民用益物权流通市场的发展也使之更充分的被市场发现价值,从而针对农民用益物权的专门补偿适合成为弥补农村集体土地公益性征收中被征收入权利缺损的新的制度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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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影响下我国集体土地的转让受到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制,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为了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统筹,本文提出应当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制度同时构建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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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建造住宅的物质保障,安身立命的必要条件,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流转亦即转让和流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将该使用权在土地二级市场以一定的方式处分,使其主体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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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地物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现行的农地物权制度在土地归属及土地使用两个层面均面临着理论与操作上的困境。为克服立法上的缺陷 ,学者们提出了土地私有化、设立农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国有化等方案。但这几种立法思路均有不足。本着赋予农民真实的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立法宗旨 ,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永佃权制度是我国农地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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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满足各种经济需求,以各种形式在市场中流转,并日益活跃,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之下,引发大量纠纷的产生。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非法转让的客观现状及类型,结合实际提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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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制度革新,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得他物权的征收既有法理上的支撑又有实践的需要.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已不能消灭土地上存在的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土地征收制度框架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边缘化使失地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土地征收中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征,在当下中国土地制度特有结构下,农民享有最大“红利”,也是新物权观逻辑引发的必然.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物权地位,审慎规范土地征收制度,详实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主体及细则,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财产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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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定位模糊及价值定位冲突、宅基地使用权不完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完善应当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规范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中的收益用于集体内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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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甚为热烈,争议颇为激烈。为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带来的社会问题,本文进行了探索和分析,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明晰集体与成员的地权关系,重建农民集体组织,以强化农民集体的组织能力、与公权抗衡能力;理清农民与集体组织的权利关系,以出生户籍归属地为标准,明确界定集体成员资格,以诉权为保障,疏通集体成员在组织中的意志表达渠道;打破家庭承包模式,实行土地集体统一管理,以竞价方式出租经营;允许农民将其在集体组织中的"股权"质押和转让;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区分公益征收和商业收购,实行公平交易,将土地权益完全归还农民;土地收益归集体全体成员分享。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法律强调以准私有化的方式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甚至有研究者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本文反其道提出了土地由集体统一管理的改革设想;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片呼声中,本文提出了有偿使用集体土地的大胆探索。这些设想看似逆流而动,但细观全文不难发现,实为将农民利益保护落在实处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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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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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提出新的含义,再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阐述“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再就‘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独立性作进一步探讨,并建议将“土地使用权”改称为“土地财产权”,进而针对当前在“土地使用权”立法上的误区提出相关的建议。所有这些探讨,意在明确“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冀望对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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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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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农村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度,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转让)制度。现行家庭承包经济制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主要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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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到救济——完善我国农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解决机制事关广大农民土地权利群的保障和救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关机制设计极其粗疏,权利救济体系很不完善,农民艰辛维权现实凸现制度困境。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应加快土地征收立法,完善土地征收权利救济程序,强化行政救济措施,扩大司法救济效用,规范直至取消信访救济渠道,建构权利救济体系,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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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集体土地是土地征收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是土地征收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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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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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我国的土地立法深受城乡二元结构观念的影响,以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防止土地兼并等种种理由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本质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修改现行法律,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势在必行。修改法律应立足于实践,法律只有尊重实践,才能为实践所尊重;合理界定公权力,最大程度地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协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权利配置;完善救济措施,维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