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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是特定语境下的法律概念,只有在紧急状态宣布之后,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才具有正当性。从权力特性、权利保护、法律价值、社会秩序的角度看,行政紧急权力应当法治化。通过对行政紧急权力来源正当性之赋予、运作过程性之追踪、结果有效性之考量,使其得到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规制,从而实现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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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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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与应然——法律伦理之可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伦理及法律伦理学是否可能取决于从法律伦理行为事实能否推导出法律伦理行为应该。然而,单纯从行为事实是推不出行为应该的,只有通过法律目的判断以及法律伦理行为事实和法律目的之关系判断才能从法律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法律伦理行为应该如何。法律伦理行为之应该经由人们的实践活动可以变为现实,其具体保障在于法律伦理良心、法律伦理名誉及底线法律伦理的法律化。 相似文献
4.
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暇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但因私法自治为当事人就私法法律关系之自我决定,若决定过程瑕疵,如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有错误,或受诈欺、胁迫所为,法律秩序亦须有所规范。盖只有在健全、无暇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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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提高法律效益与亲情体恤是相互矛盾的,似乎要提高法律效益就得以牺牲亲情体恤为代价。事实与之正好相反,缺乏亲情体恤的法律是最没有效益的。法律只有充分体现亲情体恤才有可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信仰与遵循,法律调整的实际状况和结果才能反映或体现创制法律的社会目的,也就是法律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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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乃被害人于其权益所受之不利益",传统理论认为,损害赔偿须能为法律上责任的规定所引导,也即只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遭受损害时,相应的赔偿才得成立。市场容量越大,不同经济活动的相互关联就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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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制作的会议纪要,只有在其直接设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实际得到直接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可诉性。如果尚需有关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后续的法律行为,会议纪要的内容才能得以实现,则后续得到直接实施的法律行为才是真正产生法律效果的可诉之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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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有赖于科学、民主的立法。由於法律的灵魂是正义,法律的价值也是正义,因此立法就是分配正义的艺术。只有从立法上实现正义的公正分配,法律才能承载起实现正义的目标。当下,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法律调整对象的多样化,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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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试婚作为一种婚恋形式,越来越为社会民众所接受,但我国的《婚姻法》却并未涉及该内容。在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此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运用现有之相关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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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法律解释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并承担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任务。但在解释与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之间存在逻辑推论上的困难,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传统法律解释观念是一种发现意义上的解释观念,这种意义上的解释行为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只有在证立的意义上,法律解释(方法)才具有证立某个解释结果是否正确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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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通则》以本质合法来界定法律行为,是过去强调公权控制之思想的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行为只有以意思表示为本质核心,奉行私法自治的原则,才符合时代的要求。为此目的,需建立贯彻私法自治而具有的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充分展现行为人实现私法自治、创造法律的有机运行过程,而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判然有别。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的独特性与逻辑结构,表明民法采信私法自治的法律行为自由主义,不仅是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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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以私人自治的维护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它使法律行为只有在不背于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然而,不确定概念的性质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而被滥用以致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因此,法官在运用公序良俗条款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当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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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出发,探讨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丰富和拓展的一个方面,即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实现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问题。作者认为,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在现实处境之下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人身份积极实现的过程。它需要法律人直面法律职业解决社会问题的优势和困难,而不是空谈道德呼唤。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法律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对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以及中国法治的前景,所采取的是一种务实和谨慎乐观的姿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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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方法解释法律,取决于如何看待法律.依实证法观点,法律祛除价值、封闭自足,是逻辑结构完美的规则体系.与此相应,法官释法只有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两种方法,其他方法概为不得涉足的禁区.依自然法观点,法律不能祛除价值,众多法条之能合为一体,恰因价值贯穿其间.价值支配着法条,自然也是斛释法条的依据.相应的解释方法为法意解释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