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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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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但内容广泛,而且非常切实和明确,不仅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内容,还增加了新的内容.新宪法中除了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相似文献   

2.
<正> 现代行政法作为国内法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与宪法的关系表现得最为密切。首先,宪法是行政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源。许多关于行政法的著作和工具书在论到行政法的渊源时,首先都要提到宪法。我国新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专条规定计有五十条之多,加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行政机关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以及行政立法的一  相似文献   

3.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我们党内民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蹂躏和践踏。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预导下,解决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和假案、错案、冤案,恢复和发扬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了社会主义法  相似文献   

4.
冤案频发的司法实践与不断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鲜明对比,仅在诉讼法层面思考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洞悉其所体现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肯定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全面考察该规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依据表明确划分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以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之害,应是解决此困境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5.
略论诬告陷害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新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新宪法这条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何平 《行政与法》2012,(1):19-22
表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公民表达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以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表达权的保护显得相对不足,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7.
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做人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相似文献   

8.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哪些行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哪些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9.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交叉但又相对独立的诉讼形式,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设置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者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被告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都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可以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除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特殊规定外,在审理程序等方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冤案》析     
《冤案赔偿法刍议》一文(朱建华《法学杂志》1986年第3期)对“冤案”的概念和定义,及其主体、对象诸概念的解释,值得商榷。该文说:“冤案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处分不当,使无辜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因此,冤案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中“冤案”的概念把案名和主体对立起来,把受“冤”的对象当作本案的主体,这是一个与立法原则相违背的颠倒,必须予以修正。我认为,“行政侵权赔偿案”这一概念,把案名和主体统一起来,又将该案按诉讼法分类原则划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似比“冤案”这一慨念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11.
朱玉洁 《法制与社会》2010,(33):178-179
行政赔偿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整个行政赔偿的结构和基本框架,它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目前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界定均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可以对外国行政赔偿的理念和制度构建进行借鉴与创新,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范围,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我国立法只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我国的刑事赔偿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的。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押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相似文献   

13.
<正>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未出台,本文就其中行政赔偿的某些问题谈点看法,供参考。一、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般认为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的行为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两项之外,下列数项也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不当行为行政处罚是法定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辖权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证照、拘留、劳动教养等。它是行政机关贯彻国家意志、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一、行政赔偿观念在人们思想中还未扎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公民权益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在许多公民观念中是模糊的、甚至是不敢相信和不可理解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公民长期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专横逆来顺受的习性,没有意识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对公民仍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因而,一方面导致了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对公民权益的漠视和侵犯;另一方面,使许多公民  相似文献   

15.
滕定定 《中国司法》2005,(2):102-102
(一)改变立法模式,以体现政府责任为中心。从1994 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至目前,10年时间过去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呢?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不但不能弥合受害人原有的创伤, 反而更是伤口撒盐,让人在伤害之外又添羞辱。而这些赔偿案的涉案单位大多是行政机关。因此,《国家赔偿法》已到了非修改不可的地步。而在立法模式上应彻底改变混合型的赔偿立法,应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为核心,尽快制定出独立的"行政赔偿法",并在该法律中建立一种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行政赔偿的机制。这也是"责任政府"必须具备的;此外,不断加强行政立法,迎接《行政法典》早日出台,也是现代社会依法行政对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全会通过的新宪法,即将迎来她光辉的8周年诞辰。“82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所颁布的4部宪法当中最好的一部根本大法。8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宪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发展和促进上层建筑的稳定和完善,对于落实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准则等,都起着无与伦比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于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在首都北京的动乱和暴乱过程中,这部根本大法成了鉴别真善美和邪恶行为的根本法律准绳。值此纪念新宪法颁布8周年之际,让我们继续深入学习、研究宪法,贯彻、执行宪法,使她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行动指南。  相似文献   

17.
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了整个行政赔偿制度的结构和框架,为行政赔偿划定了一个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界线,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在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范围以及行政赔偿损害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对行政赔偿制度理念和整体规则的创新与完善的进程也因此不断被向前推进,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应当注重结合本国国情,旨在切实、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问: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答: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5、  相似文献   

20.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兑现了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承诺;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然而,环顾现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拟对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和赔偿机制不合理,以及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存在漏洞等问题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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