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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至1992年10年以来,百色地区犯罪团伙的情况,有十大变化:一、团伙数量由少到多,居高不下。1983年开始开展的三年"严打"战役,团伙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6年"严打"战役结束后,团伙犯罪开始回升,尤其是进入90年代,团伙犯罪来势更猛。自1990年至1992年,全地区共查获刑事犯罪团伙2361个,成员8101人,分别占10年来查获犯罪团伙个数和人数的49.59%和47.3%,比三年"严打"战役查获的团伙总数957个,成员3878人,分别多1.46倍和1.08倍。二、团伙组织形式由小到大,由松散到紧密型、黑社会组织型发展。一是以同村、同屯、同族结成的群体型犯罪团伙增多。据统计,10年来属于本地人结成的犯罪团伙共4431个,成员16015人,分别占10年查获团伙总数的93.18%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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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1·28"案犯罪团伙的突出特点(案例详见本刊1995·3)这是一个东北地域性特点比较明显的犯罪团伙,4名团伙成员或是同学、邻里、工友,或是兄弟关系,家住同一地区,平时并不避讳其密切关系,彼此称兄道弟,"荣辱与共",成员之间地位比较平等,因此认定团伙作案后,只要查获其中一名成员,根据其接触人员情况即可顺藤摸瓜,查及其他成员。这一特点在黑龙江省以往打掉的哈尔滨鲁林系列杀人抢劫团伙,牡丹江张思维、王成岩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件中都有所体现,而在南方的一些犯罪团伙中则不多见。对此,我们在侦破工作中应引起注意。通常东北一些犯罪团伙所具有的团伙内部粘合性强、暴力程度高、犯罪能量大等特点也集中体现于该犯罪团伙。剖析这个犯罪团伙,主要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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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如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2)
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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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青少年犯罪中,团伙性犯罪较为突出.团伙犯罪是多人纠合的共同犯罪.犯罪团伙不同于犯罪集团,它没有长期目标和计划,没有稳定的领导和组织形式,而是暂时性的、松散的纠合.团伙犯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多人共同犯罪,一般地说,破坏作用比单人犯罪为大.每个案件都会产生几个或一批罪犯,而使犯罪人数大大增加.同时,犯罪团伙的危害性还表现在它有较强的裹胁性,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股势力,使另一些人被诱惑或被胁迫卷入团伙,并且影响和传染较小的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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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把严厉打击团伙犯罪作为刑侦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打团伙为龙头,带动整个刑侦工作。广辟线索抓情报,全力发现犯罪团伙团伙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何发现团伙犯罪线索,是打团伙的关键。我们在实践中摸出一些路子。通过重点治乱、人口调查、发动群众检举、治安管理等形式,集中力量搜捕村霸、市霸等流氓团伙犯罪成员。共发现村霸、市霸等流氓犯罪团伙15个,查获成员56人。5月中旬,刑警大队在市区派出所的协助下,集中一个星期对横行在市区南、北城,以军刺、马刀为凶器,流氓斗殴,强拿恶要为特征的刘飞流氓犯罪集团,进行了集中搜捕,捕获团伙成员17人,收缴各种凶器26件,破获流氓案件31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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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 ,或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 ,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往往不予考虑。为了减少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在立法上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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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已为很多学者所关注,一些学者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人就没有被害人,犯罪人与被害人互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仅作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刻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以弄清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对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作一初步探讨。一、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静态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具有相互联系而又利害相反的两个方面。可以说,犯罪行为就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发生的相互关系,没有犯罪人就没有被害人;反之,没有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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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青少年犯罪团伙的形成,既有社会原因,又有心理原因。为了更有效地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团伙犯罪作斗争,我们应该对青少年犯罪团伙形成的原因进行多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就青少年的病态友谊、自发团体与团伙犯罪的关系,对青少年犯罪团伙形成的心理原因,进行一些探讨。 (一) 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青少年之间的病态友谊同团伙犯罪心理有着内在的联系。向往和追求同龄人的友谊,是青少年的普遍心理需要。不过,这种友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概括地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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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往往不是犯罪人单独造就的,而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制造的社会事件,因而被害者往往对犯罪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1]特别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有时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还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引发者和推动者,对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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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必然要产生和留下相应的痕迹,这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然而由于对这个基本原理的认识偏颇,导致了长期以来我们畸重于犯罪现场,甚至局限于此而忽视了其它。事实上,我们可以认识、利用的犯罪痕迹并不仅仅是有检验鉴定价值的那些传统意义上的痕迹,它应当包括犯罪活动所留下的所有踪迹。同时,犯罪痕迹也并非仅仅存在于犯罪现场,而是存在于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之中。尽管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通常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使用,但它的首要作用还是为侦查提供线索。所以从获取侦查线索这一点上讲,仅仅重视犯罪现场并将其作为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不全面的,还应从犯罪过程上去寻找犯罪踪迹以发现侦查线索。犯罪不是一种瞬间的举动,而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持续发展的一个特定过程。以扒窃为例,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或者就明显的犯罪行为来说,仅仅是一瞬间被“碰”或“挤”了一下,但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整个犯罪行为则是一个系列的活动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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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型犯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分类,它不同于法定的"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团伙"。本文以宽泛的视角归纳了几类团伙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并探讨其存在的国际环境,以期对该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存在原因有比较清晰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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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抢“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团伙犯罪的能量和效率大于单独或合伙作案。近年来破获的“两抢“案件有以下特点:组织形式极端松散部分团伙作案前临时纠合,没有详细的预谋,成员间因偶然机会相识,平时联系少,出于共同目的和利益临时纠合实施犯罪,互不知晓真实姓名,更不用说是详细情况,作案时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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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是否是犯罪中止?这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许多人对此认为,不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其犯罪结果来出现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只能是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援引的案例几乎是一致的:在杀人犯罪中,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未打中,完全有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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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学视阈中的被害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犯罪学研究遵从"犯罪中心主义",作为犯罪对象的被害人长期未受重视。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的核心要素,绝大部分犯罪中都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现象,忽视被害人的犯罪学研究进路是片面的,不可能全面揭示犯罪原因及提出科学的犯罪预防对策。犯罪被害人通常在生理、心理、社会或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被害性因素,导致自己更容易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通过对这些被害性因素的分析,结合部分常见犯罪的案发特征,提出被害预防的有关思路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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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案件存在客观证据均在境外、犯罪嫌疑人辩解难以推翻的现实困境,可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轨迹记录、手机境外WiFi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数据,建立数据信息关联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针对诈骗团伙持续“回流”情形,可以首案为切入口,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诈骗手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其他涉案人员犯罪证据,依法追诉团伙成员。针对被害人难以找寻的困境,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信息库检索报案信息,详细甄别案件关联信息确定被害人,全面认定涉案被害人,同时关注对案件关联事实审查,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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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损害赔偿是指:玩忽职守犯罪的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某种特定的非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补偿被害人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要求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现实意义:一是可以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