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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悦涵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45-51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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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龙生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4):48-56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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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国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4):57-63
以提高运行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建立起来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近两年试点,在缓解案多人少、加快案件流转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阶段速裁程序尚处于试点过程中,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够完善,出于谨慎使用的考虑,其适用范围尚不广泛。在未来的完善过程中,要围绕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尽早、尽快启动速裁程序;建立速裁程序赃证物流转制度;制订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细则;明确社区矫正裁前社会调查职责分配;完善速裁案件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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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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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调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基层法院已经进行十年的民事速裁机制改革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民事速裁"程序自律"与"程序他律"的理论博弈和实践抉择使改革陷入误区,构建独立的民事速裁程序是其应然出路。民事速裁要实现"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程序要素的制度整合是进行配套设计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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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4)
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仅限适用于轻罪案件,都是不经当庭质证、辩论对被追诉人定罪处刑,实质上都要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二者又存在一些区别:刑事处罚令程序严格禁止被追诉人会被判处自由刑立即交付执行的案件适用,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刑事处罚令程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二者在定罪处刑方式和程序救济后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我国可以借鉴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放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加强对被追诉人获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明确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量刑的幅度,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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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额速裁是各地法院在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探索中的一种新形式,它的构建和完善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律应确立小额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设计体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并且简便灵活的程序规则,同时加快小额速裁程序相关配套应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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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启动刑事速裁程序以来,该程序在减轻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刑事速裁程序处理案件中,如何协调处理公平效率间的关系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而刑事速裁程序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上诉困境。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逐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积极尝试,力图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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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是针对小标的额的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判。对小额速裁程序的探寻和研究,在国内已经进行了十余年。总结实践经验,探寻更加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使小额速裁程序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缓解司法压力、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的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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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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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旺刘梅湘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2):44-53
刑事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具有适度性、协同性、层次性等特征。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它的出现有着司法现实依据,是犯罪数量增加、犯罪结构变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碰撞交织的结果。速裁程序对于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缓解办案机关“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刑事治理现代化视域出发检视速裁程序可以发现,审判程序简化难以发挥庭审功能、加快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办理质量、制度之间配合不佳等问题依旧存在。为此,需要从案件办理的全流程系统视角进一步厘清审判程序的改革思路,并从建立“快慢分道”的速裁程序、重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对其未来走向做出校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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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出于程序公正、权力制约的考虑,同时也是实现权利保障、和谐司法的需要。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其诉讼权利主要集中在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中被害人虽然有发表意见权,但没有程序选择权,知情权、获得法律帮助权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在程序简化的同时,也剪裁掉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必要在认罪认罚中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时还应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及有限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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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410-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的内容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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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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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速裁机制成为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速度、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途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为速裁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当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就根据当地的审判工作实践,成立了速裁组,专门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经过五年的运行,务川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已逐步完善与成熟,成为尊重审判规律、解决审判矛盾、推进审判改革.的一项成功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