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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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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2.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被害人首先接触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其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引路人"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依法履行职权,还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虽然《刑事诉讼法》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立案侦查阶段的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受到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确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加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人身安全权与财产权以及知情权与诉讼参与权等方面和获得指引与帮助的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保护最常见模式。但具体司法实践中,这一模式常受到保护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因素的制约,表现为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赔偿不充分及犯罪被害人知情权、庭审质证和辩论权、最后陈述权、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等难有保障。  相似文献   

4.
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其基础性和前提性诉讼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加强对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的保护,既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被害人知情权,规定被害人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内容,完善知情权告知程序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5.
田恬 《重庆行政》2021,22(1):79-81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害人将被改变以往"旁观者"的地位,通过保障其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尽早弥合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害并获得精神安抚,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80条、第229条,及"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18条对被害人诉讼权益进行了细化规定,将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予以确认.当前,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适用阶段,为了全面、细致、深入地推进被害人权益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有必要检验改革实践效果,对适用中细节性"堵点"进行深入探讨,进而满足新时代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6.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也是检验一项诉讼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尺。从实体公正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增加了错误追诉的风险。从程序公正维度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理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效率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中,非但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些办案流程,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准确理解其内涵,科学设计制度运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7.
刑事简易、速裁有案件范围限制,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以上两种审理程序仅为轻罪案件服务。然而案件有轻重,普通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却没有分化。当重刑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个阶段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时,根据适用条件显然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继续进程,因此在仅有普通程序作为选择、而被追诉人又为司法机关表达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愿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更为简化的审理程序则尤为必要。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已在实务中有所运用,然而存在规范引导、被告人的证据知情权尚未得到认可、有效辩护不足、法官参与力度不足以起到保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公正性等问题,导致简化审程序在案件办理中的功效大大减退。未来应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规范,明确操作流程,保障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情权并为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加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前阶段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审查等,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相应效用提供条件。  相似文献   

8.
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9.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20-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之重要议题,量刑协商程序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之实质表现,主体诉讼权利的实现更是量刑协商程序之价值追求。然而,在对司法实践中其主体角色的演绎进行动态化与现实化考量后,暴露出的却是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权益失衡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对等的冲突实质。因此,在协商理念与主体理论的基础上,从量刑协商主体冲突之调试与衡平出发,规范检察机关从宽适用,发挥值班律师辩护职能,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考察被害人建议意见,重塑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衔接。制度的焦点集中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上,而忽略了另一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益,虽现行立法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权利空间,但在总体上尚不足以彰显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司法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实现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同样要追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是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性基础上的从宽处罚制度。该自愿性以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和知晓指控事实与法律后果为前提,因而应当坚持客观上是否具有影响意志自由的因素和主观上是否知晓有关事项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非自愿”认罪认罚的风险,应当构建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内容的自愿性保障机制,使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反悔权得以顺利行使,并通过完善侦讯和录音录像制度、明确量刑建议标准和加强案件审查等方式实现权力制约。  相似文献   

13.
徐冉 《长白学刊》2022,(6):89-97
检察机关将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共犯先行另案处理有利于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吸引力,有效减少不认罪认罚一方辩护效果的折损,但也存在不认罪认罚的共犯遭遇法官审前预断,知情权、质证权难以保障的担忧。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会确立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弹性约束力,要求认罪认罚的共犯当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并且拒绝仅依赖认罪认罚共犯的供述或证言定案。如果进行尝试,应限制在人数众多且涉及罪名多样、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并且被另案处理的共犯应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应将“出庭接受对质”作为认罪协商的条件之一,明确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约束力以及后案审判组织的组成,结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定案。  相似文献   

14.
程琥 《人民论坛》2010,(10):27-28
服务相对人公共服务程序参与权是行政程序参与权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必要延伸,具有重要价值和功能。它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权。服务相对人公共服务参与权是实现服务相对人程序权利乃至实体权利的逻辑起点,因而要对其进行切实保障,才能实现服务相对人的其他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5.
认罪协商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法治追求。目前学界对于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协商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以致于认罪协商制度的价值和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的认罪协商权,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6.
2018年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实现由激烈对抗向合作的转变,诉讼效率显著提高。然而,当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律师开展辩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效果不佳。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正:一是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辩护权利;二是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三是构建"有效辩护"机制,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7.
张佳华 《前沿》2008,(1):122-125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律师的“帮助”,这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科学发展的当然结果。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性质应当是辩护人,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特殊的诉讼权利。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应着眼于告知权、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要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业,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  相似文献   

19.
证明标准的高低不仅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体现在文字表述上,其更主要体现在保障证明标准实现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合理与否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被告人供认的模式也由普通程序的"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转向"奖励被告人自愿归罪",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不会下降,应当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和适用程序的不同,适度掌握宽严不同的证据标准,确保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将目前的值班律师服务改为律师强制辩护。  相似文献   

20.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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