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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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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辩另案处理是法官在保留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规避实体判断,释明当事人就抗辩事由另案处理的程序性裁决.抗辩另案处理意在防止诉讼程序迟延,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异化为法官片面追求诉讼效率、快速结案的程序策略,忽视了当事人平等程序性主体地位,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悖.实体与程序规范衔接不畅,抗辩关联性、确定性要件的增加,...  相似文献   

2.
肖印海 《法制与社会》2013,(19):134-136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往往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提出抗辩意见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或提出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对原告提出反请求从而形成反诉。在实务处理中,由于法律对反诉和抗辩并没有作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从而导致有的法官混淆了抗辩与反诉应有的界线,有的将应作为抗辩对待的问题作为反诉处理,或者将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的问题而分开审理,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这种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合同中涉及实体部分的抗辩和反诉问题,从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3.
释明有时会使案件结果发生逆转,所以必须有逻辑可循。释明不得背离保护权利、维护实质正义的释明主旨和其他正当目的,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已呈现的事实。此为释明的目的边界和事实边界。时效制度与释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时效释明。在事实边界内,法官应进行一切合目的的释明,包括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和重要事实的释明,原告的请求额不足时也应释明。法官就事实无法形成心证时应告知当事人追加证据。遵循逻辑的释明不会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辩论主义并非绝对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处分权为名漠视权利之丧失。  相似文献   

4.
王洪伟  颜伟 《山东审判》2001,3(1):32-34
法官释明权,亦称阐释权、阐明权,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所享有的,在当事人未能清楚地陈述事实或举证的情况下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询问及建议的权限。释明权这一法律名词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而由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仍要由法官向当事人提示和提问,很多当事人  相似文献   

5.
抗辩权利论     
韩明志 《河北法学》2004,22(1):98-103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相对立的地位,随着请求权的产生而同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时,相对人得提出各种理由,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进行抗辩,对抗当事人的请求权,故而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作为抗辩的权利,分为实体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抗辩权利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正一、释明也是询问笔录所要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公证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证员的释明义务,但是我们可以从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来推导出公证员同时也负有释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民事诉讼立法用语,主要是指法官阐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者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也有的学者把法官阐明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充分行使诉讼权或适当  相似文献   

7.
恰当行使释明权是体现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对释明权的性质、范围、方式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指出在民事审判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应该在坚持中立原则的基础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去探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经济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体察,以实现诉讼为目的,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8.
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释明权并不完善,特别对于法律适用释明权的规定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释明义务,要求法官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向当事人公开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9.
段文波 《现代法学》2012,34(1):144-150
无论何种权利,当受到侵害无法满足的时候,都将衍生出请求权以获得保护。与其说现代法是权利体系,毋宁说是请求权体系。与此相对应,现代民事裁判以请求权为核心展开,并以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形成攻击防御体系。请求权得丧变更的判断过程也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官的目光在事实与法规之间相互流转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黄恒 《法制与社会》2010,(9):127-128
法官释明权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限分配问题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进行分析,从理论上阐述我国构建和完善释明权制度应注意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经历着一场体制转型的重大变革,目前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当事人占主导地位,向对以法官的适度引导促进诉讼的有序有效进行。这种现状使法官释明权的构建成为必要。笔者在研究了国内外有关释明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及自己近二十年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的越要性、行使原则及释明的范围与内容上,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奚玮 《律师世界》2002,(6):39-40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公正是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体现公正。基于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程序构造设计上为双方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求和抗辩机会,以此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均衡对抗。只有法官在审判上保持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且不存在任何偏爱与歧视,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获得实效。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3.
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14.
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15.
民事审判与执行是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途径,要做到审判公正与执行有力。由于判决书是法官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做出的具有执行力的判断,为维护司法的权威公正并使当事人信服,判决书应进行充分说理并应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表达于判决书中。为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有效率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民事执行中可推广分段执行机制以及法院应在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释明。  相似文献   

16.
释明权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为了明了原被告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情况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活动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它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释明权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造成实务中法官阐明的随意性很大。因此,关于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已从救济弱势当事人演进到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突袭裁判的不意打击;到现代更发展为以达成共识为目的,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共同讨论交流。法官释明权对促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法官释明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中的确立,是我国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追一步完善的一种体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是否适当,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即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述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19.
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辩论主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获得实现。但是目前我国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认识比较模糊,立法规定也很粗略,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梳理,以期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杨静 《法制与社会》2012,(13):126-127
除了因生理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弱势之外,权利的贫困、话语权的缺失以及信息掌握的不对称等因素也使得弱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了避免司法制度运行对弱势群体的二次伤害和剥夺,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差异,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之缺陷,本文从立案阶段的审查、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等入手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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