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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往往忽略了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联;虽然"以主观限制客观"或"在主观的基础上纳入客观"的折中解释在应对网络犯罪上显露出一定的优势,但实则是一种非必要的折中,反而不当限缩了网络犯罪的范围,导致难以有效规制网络犯罪;针对网络空间中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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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经历了从主观解释论到客观解释论的演进过程,现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客观解释论正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在经历了罪刑擅断、人治统治的历史之后,人们对立法者充满了无限的期待,体现在刑法解释上就是要求坚持主观解释论。而当法治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律的安定性,还要求法律实质上的公平、公正。联系社会发展以揭示法律内涵,遵守成文法不囿于文字本身的刑法解释客观论,遂成为刑法解释论上的特色。从历史的角度看,法治理念、法官素质、刑法实施的时间与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具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统治的国家,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刑法实施仅十余年,这要求我国在刑法解释上应采主观解释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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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实质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法律的实质判断标准,而在于在什么理论范畴中、以什么方式讨论实质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犯罪成立模式构造、形式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位序、解释原则三个方面的差异。从实际效果看,和形式解释论相比,当前学者主张的实质解释大体上是一种入罪的扩张性解释而非出罪的限制性解释。我国现有刑法文化生态环境决定了学界大部分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抛弃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但从社会理论的现实批判功能以及学派意识的角度出发,主观上则不宜提倡“实质解释论”,而应提倡“形式解释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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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6)
社会空间能够形塑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使网络犯罪的事实和概念得以出现和生成。网络犯罪具有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和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三种类型。网络犯罪是对传统线下犯罪的进化:由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性、平台性、智能性、复制性,刑法的空间效力面临虚置危险,犯罪的行为主体转向网络平台,犯罪的行为构造发生松动重组,刑罚的裁量基准愈加重叠多样。对此,刑法应当兼顾立法技术和解释能力。在解释论上,一要认知网络本质,二要重视案件事实。隐喻既是事实分析方法,也是法律解释思想:通过将陌生的线上事物转化为熟悉的线下事物,使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靠近;通过释放法律关于线上事物的隐喻含义,将法律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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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是极端的解释立场,应采用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客观解释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其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内在冲动,从解释主体、解释对象及解释效果等层面探讨客观解释论的适用界域很有必要。既然客观解释论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风险,就需要为客观解释设计规制措施,具体可从刑法文本疑难、判决书说理及公众认同等角度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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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是一种独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超越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规范目的,它为目的解释提供了实质根据。目的解释可以区分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主观的目的解释探寻法律制定时的立法者意图,而客观的目的解释则以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所反映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的根据。这两种目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客观的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目的解释存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两种情形。在刑法解释中,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目的性限缩具有正当性,但目的性扩张则被禁止。因此,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目的解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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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背景下的ATM机盗窃案和“艳照门”事件凸显出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司法解释与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刑法解释论中,客观解释论居于优势地位。客观解释论是当代中国必然的选择。坚持客观解释论,不能超越法律文本的可能文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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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是“道”和“器”、“体”和“用”的关系,解释立场决定着刑法解释的方向和角度,而解释方法则只是刑法解释的技术和工具.站在不同的解释立场上运用相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反,站在同样的立场上运用不同的方法也可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刑法解释立场上,存在着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这些争论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论争,更是刑法价值观上的论争.立场之争对刑法的解释、适用以及司法审判有着巨大的影响.文章从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抉择问题出发,进而对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做了探讨,并以刑法修正案相关罪名的解释问题为样本,阐述了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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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例“男男强奸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首例"男男强奸案"的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值得刑法解释论予以深入检讨。"文本原意"应当获得刑法解释论的充分确认,并将其作为入罪解释时不可逾越的刚性底线,以有效杜绝司法上犯罪化现象。刑法解释论上,"法律漏洞"可以划分为"真正的法律漏洞"与"非真正的法律漏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与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在现代刑事政策理念下考量真正的法律漏洞时应注意区分其政策功能属性,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不准许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司法填补,而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则可以进行刑事政策考量并准许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司法填补。承认、发现刑法漏洞尤其是真正的刑法立法漏洞,然后通过修订完善刑法立法以填补刑法立法漏洞,而不是通过刑法解释技术来对刑法漏洞进行司法填补,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解释的保守性所内含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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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解释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由于刑法的客观解释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作为客观解释前提的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使刑法文本意义得以明确的语用解释须遵守语用推理规则,且刑法解释有一系列制度性制约,因而客观解释不会导致刑法解释和适用的随意性,不违背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不会产生侵犯人权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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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刑法解释的主要争论是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其内核在于如何合理权衡刑法的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包括刑法立法公正与刑法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最终达致某种最佳价值权衡状态,其中至为重要和关键的价值权衡原理是在适当照顾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的前提下尽力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个别公正、实质公正)。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的主要内容在于:在入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以刑法主观解释和刑法形式解释为原则,且原则上不得以刑法的客观解释和刑法的形式解释为由对被告人入罪,而仅谨慎地准许例外的、个别的且可以限定数量的客观解释与实质解释对被告人入罪(以适当照顾刑法解释适应秩序维护价值之需要);在出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主张准许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这样一种常态化刑法解释立场,原则上不得以刑法主观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反对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承认刑法(立法)漏洞并坚定地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而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入罪(但不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出罪),同时主张要防止解释者将某些已有规定误解为“刑法漏洞”而出现该定罪而不定罪的情况发生。可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刑法解释论意义,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论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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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要求树立正确的刑法解释理念。正确地解释刑法,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兼顾罪刑均衡原则,采取以主观解释论为主,客观解释论为辅的立场。解释刑法一方面要求解释过程符合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应重视解释结论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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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不可避免,刑法解释的立场是刑法解释目标作用后的结果。刑法理论历来有主观、客观和折中刑法解释立场。客观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因为这一立场有效协调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和功能。我国现为社会转型期,面对司法危机的挑战,理性的司法能动主义值得提倡。司法能动性理念体现了刑法解释的客观立场之内涵,有助于维护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提高刑法的适应性。在有限度的司法能动性理念中,刑法解释的客观立场仍然要恪守宪政精神,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保证解释的合法与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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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在条文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进行解释。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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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界所指称的刑法解释目标,实质上是指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的目标,而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仅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和带有普适性的刑法司法解释两类,并不承认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探讨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选择时,大多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忽视了刑法立法解释自身的特殊性。依照各自的性质、特点及法治现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采取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而刑法立法解释目标应当采取客观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实对法律的期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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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主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标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合理解释刑法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因而探寻解释合理与否的标准构成刑法解释理论的核心。传统刑法解释理论的解释标准,无论是主观解释论的立法原意标准还是客观解释论的客观意思标准,都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必须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解人本身的视角确立刑法解释的标准。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刑法解释主体是具有多元价值观的解释者构成的解释共同体,刑法解释的标准是多元互动解释共同体通过对话协商获得的共识。制度化的对话协商可以通过求同存异的办法防止实质性价值冲突的激化,成为刑法解释及适用的合法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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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