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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潘秋明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3):39-42
见证人是送达文书,勘验、检查,扣押物让、书证,辨认以及侦查实验等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刑事诉讼法>和<公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见证人本身的具体规定有一些欠缺,对见证人相关内容在立法上作一些完善有助于监督和约束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规范执法. 相似文献
2.
陈开琦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7(Z1):18-20
书证的收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加人寻找、获取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的诉讼活动.对于书证的收集应当明确以下三点:其一、书证的收集是一种诉讼中的诉讼活动.它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对书证的收集.前者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调整,不会因此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后者是一种诉讼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行使或是否正确行使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二、书证的收集以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书证收集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收集活动及司法人员的收集活动两种.其三、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三大诉讼法对书证收集程序的规定应有一定的差异.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丧失,甚至生命权利被剥夺而比民事和行政诉讼更具有严厉性,从而应更加重视并强调司法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及对诉讼证据的全面收集.在书证的收集程序规定上,应当比民事和行政诉讼更为具体详细.在刑事案件中,大量的书证主要由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依职权获取.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机关,处于消极仲裁地位,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而非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书证的情况较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如当事人申请或涉及国家秘密等.而立法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集书证的行为除了申请收集的规定外,几乎没有其他任何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的消极仲裁地位比刑事诉讼更显突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收集书证,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收集,对书证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因而,民事、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收集书证的程序规定比刑事诉讼更少,且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收集和法院的依职权收集两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书证通常比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书证多,这在客观上又要求民事、行政诉讼对法院收集书证的行为规定详细. 相似文献
3.
陈妍茹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68-70
计算机信息证据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日益显示出强大的证据作用 ,由于它自身的独特之处 ,给目前尚无法可依的诉讼实践带了诸多疑问。在这个法律调整的“盲区”不规范的操作必定会带来负面影响。故目前应统一其表述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将其划归书证 ,在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中划归视听资料。进而依照民事诉讼有关书证 ,行政、刑事诉讼有关视听资料的法律规定进行收集、提取以及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4.
陆子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Z1)
该文剖析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赃款赃物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病以及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认为对赃款物的处理应按1965年“两院两部”的规定为宜,文章并就如何完善立法作了设想。 相似文献
5.
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京建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8(4):61-64
非法证据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非法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对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的排除规则均有不同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原则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6.
李婵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80-83
刑事诉讼客体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概念,然而在我国大陆刑事诉讼理论中还是一副新生儿面孔.近年来,我们虽已了解到这一理论体系的概貌,却仍难以用其来高屋建瓴地指导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作一细致分析之后,会发现该理论与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有一些异曲同工之妙的相应对照.从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晦涩和艰深,可以预料到实践中完全理解与接受这一概念的脚步会相当缓慢,但是只有先去深入地认识它,才可能很好地应用它. 相似文献
7.
李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6,(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促进了刑事诉讼的法律化,制度化和民主化,随之而来,如何在新的诉讼制度下,提高公诉的质量,成为检察机关当前加强业务建设的热点问题,如何评价一件公诉案子,办案质量?树立一个怎样的公诉质量?这是新刑诉法运行过程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主要应从哲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等角度去把握。在刑事诉讼价值诸多学说中,“价值层次论”隐含着优先选择的矛盾根源。刑事诉讼价值论相对刑事诉讼目的论来说是更为基础、更为根本的理论。恢复性司法程序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新价值,即尊重和修复。 相似文献
9.
覃献玲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6)
近年来,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毒品犯罪案件亦是如此,侦查人员必须提高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及时搜集、固定关键物证;善于发现、提取间接证据;注重搜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加强物证、书证鉴定工作;规范视听资料的搜集工作,并且使所搜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充分发挥其功效,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整体能力.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可行性作了探讨。文章首先阐述了设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它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接着文章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态度和处理办法,进而充分论述了此项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处理机关及救济措施等;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建立此项制度在立法上和程序操作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崔海燕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5):81-83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但两大当事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仍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12.
梁湘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3):51-53
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范畴中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之一,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目的、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本文试从价值的各种概念出发,对刑事诉讼应具有的工具价值及其独立价值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其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对如何权衡该矛盾冲突提出一些粗略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史伍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排除合理怀疑”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否应当定义以及如何定义方面存在诸多观点,而我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环境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因此应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新标准的内涵,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并且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规则,以便其更能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相似文献
14.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3
【编者按】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做了第二次重大修订。如何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相关内容,明晰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要求和挑战并积极应 相似文献
15.
赵春燕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警察学校法律教学一直注重简明、实用,这对教师教学方法的运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文章根据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创试性地提出多方面应用图表来进行教学的建议,并就如何具体贯彻作了一些探索。 相似文献
16.
朱祖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5):124-130
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相似文献
17.
陈在上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3):39-42
刑事诉讼的价值仅从哲学认识论的视角看易过于着重强调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而从哲学伦理学的视角看易过于青睐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理解刑事诉讼的应有价值。同时,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的诉讼价值又形态各异。 相似文献
1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6)
我国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然而这一双重目的论无法成功回应各种质疑,有必要发展新理论取而代之。在德国,新兴的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已经向主流的刑事诉讼目的论发起了挑战,它不再把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当作刑事诉讼目的,而是视其为刑事诉讼不可逾越的限制,认为目的与限制的共同作用产生了刑事诉讼的正当性。此理论的优点在于准确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且避免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进入权衡并被牺牲。借鉴这一研究进路后可以得出结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为正当刑罚服务,服务的具体方式是查明真相与诉讼经济,它们是刑事诉讼的次级目的,对众目的的追寻受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此结论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但不矛盾而且能促进对条文的理解。 相似文献
19.
王春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被追诉的对象,通过刑事诉讼这一查明犯罪、追究犯罪的活动去确认其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以及如何处罚.在此过程中,因曾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客体、成为被纠问和审理的对象,使其丧失了主体地位,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与人权的观念是相违背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内容丰富而复杂的课题.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就必须确立明确的人权观念并辅之以配套的制度,以完善我国现存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孟传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103-106
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中立性不足、参与刑事诉讼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缺乏必要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制订刑事诉讼翻译制度规则、明确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合理界定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明确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范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强化司法机关对翻译活动的监督,以及建立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