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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官、法官业务素养的飞速提高,当今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更为深厚的法律素养和更为理性的深度分析,需要达到法律应有的高度和层面。为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技巧,培养律师开拓辩护空间的创新能力,帮助律师能够从案件宏观出发,评估本质危害,高端驾驭案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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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 ?社会上许多善良的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甚至认为"刑事律师就是蒙人钱的,反正在法庭上说半天也不管用"。业内人士则多认为"刑事辩护不好干,风险大,不挣钱",所以现在大量优秀、出色的律师都不办刑事案件,即使在刑事司法界颇有名望的辩护律师,也越来越说得多,做得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直线下降,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因各种罪名自身落入"法网"的律师数量却直线上升。这一切的一切,不禁使人发问:刑事辩护律师怎么了 ?刑事辩护到底是什么 ? 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由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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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进行简单阐述,并从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的法理依据,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律师刑事豁免权有利于司法公正三个方面对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国际上有关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规定,找出我国在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保护上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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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律师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头衔能超过刑事辩护律师头衔受人尊敬。”刑事辩护律师之所以得到如此高的褒奖.我想这源于他们的执业特性、他们的职业操守、他们的不懈努力和他们不断面对的近乎险恶的执业环境。“如履薄冰”是形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出现频率最高的成语,究其原因,就是有太多的落水者,而这些落水者中不乏循规蹈矩者、按部就班者。可无论是在正规溜冰场还是在“野溜冰场”,落水的可能都是随时存在的。于是乎,刑事辩护律师被形容成冰上舞者,刑事辩护一度成为年轻律师的禁区,而新修订的《律师法》让人们再次对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燃起了希望,在泥泞中摸索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也在去年儿童节时绽开了孩子般的笑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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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LF-PROTECTIVECONCIOUSNESSOFDEENCEATTORNEYNEEDSSTRENGTHENING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法制社会,是一个理性的社会。在这个公正、有序、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中,刑事辩护工作的优劣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制的完善,而从事刑事辩护的主体──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则涉及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的贯彻。在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的特定时期,为了将辩护律师不必要付出的代价降低到最低限度,研究和探讨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则不仅是一个关系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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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于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在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了一方面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一方面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对辩护律师的人身权进行保障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本文从在我国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价值所在和现实基础着手,探讨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体系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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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日趋提高,作用更加明显。但是,立法对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等方面的规定,相对于法治社会的要求却明显滞后。鉴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就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探讨。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既不享有诉讼主体的完整权利,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也不承担其全部义务。同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成为辩护人的前提是接受被告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否则,律师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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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企业家往往在"出事"之后,才想到律师的帮助,因此,这些企业家一般与辩护律师接触较多。在这里,我们邀请到"刑事辩护第一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主任,其从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出发,谈谈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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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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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接触规则,在美国确立了禁止律师和其它律师的委托人进行直接交流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也禁止辩护律师直接向刑事被害人调查取证,规定要经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许可后,辩护律师才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证人调查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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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时会碰到这种情况,刑事被告人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向辩护律师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漏罪(余罪)。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办? 不少同志认为,在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责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揭发论证被告人的漏罪,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作证的义务。退一步讲,辩护律师也应当利用自己是辩护人的有利条件,动员说服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如果说服不了,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为由,拒绝担任辩护人。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律师作为辩护人,既不可以揭发论证刑事被告人的漏罪,也不能拒绝担任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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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辩护从审判向审前程序扩展是大势所趋 从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看,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作用不断得到强化,律师辩护不仅从审判程序向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前伸,而且从实体辩护向程序辩护扩展,突出地表现在:1.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2.赋予辩护律师在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司时有权在场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3.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向侦查机关获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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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引入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机制,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加强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作用,诉讼的对抗性更加激烈。同时,由于《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固有缺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为了证实辩护律师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可能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同时由于高素质、专业化辩护律师的出现,使得辩护方也能掌握更多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这也诱发了控方可能通过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以获得该证据。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较多的对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进行搜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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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争议点诉诸于公共领域,接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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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难,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律师的人身安全受不到保障,经常有律师被司法机关无故羁押的事件见诸于报端,这不能说与当前我国没有处理好辩护人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关系无关。中国即将加入WTO,加快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笔者认为,探讨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端正辩护律师作用的定位,从而扫除律师在刑事辩护时的各种障碍,实现辩护权设置的初衷,促进刑辩工作的开展和律师业的繁荣。因此,本文就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这个“未解决的领域”进行一番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