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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当天的降雪量未能达到保险条款解释所规定的"雪灾"标准,是不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能够当然免除?保险标的物质量瑕疵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保险赔偿金数额该如何确定?2006年2月降落在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场大雪,引发了以上两个保险问题。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以上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特定含义的用语"雪灾",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对投保人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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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当天的降雪量未能达到保险条款解释所规定的“雪灾”标准,是不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能够当然免除?保险标的物质量瑕疵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保险赔偿金数额该如何确定?2006年2月降落在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场大雪,引发了以上两个保险问题。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以上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特定含义的用语“雪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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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合同 同时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必须履行自己公平拟约、提醒和说明义 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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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它与民事法律上的责任免除有何异同?它的效力如何?这是保险理论与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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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愿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免除条款。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履行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 相似文献
6.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投保车辆遇到一些"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运用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此时双方就会因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案例的方式探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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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在医疗保险费用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或第三方先行给付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可能获得额外利益并诱发道德风险,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并作明确说明。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条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英美保险法上将合理期待原则作为解释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条款内容的客观合理期待。该原则的适用不以保险双方对于条款理解存有疑义为必要,主要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保险合同。在自动销售保单与邮寄销售保单的情形下,也有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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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对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影响至关重要。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是当事人控制风险,分配权、责、利的工具;法定的除外责任则是国家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使社会和谐有序的手段。因此,除外责任是实现公平的平衡器。原则上,当事人对除外责任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执行法律规定。凡保险合同成立而且有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既没有落入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责任。此为一般通则,虽无争议,但保证保险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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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共同致害人一起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能否将该连带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加以排除,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等一般责任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能否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承认并加以适用。通过对责任保险的责任内涵及责任保险独特的"摆脱不利"等保障功能的分析,从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角度,主张连带责任的免除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意外免责"条款,其免责效力不应得到承认而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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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统括于其中。保险人免责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相对人的违约或其他过错有关,也可能是国际通行的业务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结果。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笔者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限制其适用范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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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我国大多数投保人参加保险一般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之介绍,对保险合同缺乏足够的认识,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因被认为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而得不到赔偿。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时对合同条款争议通常采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反产约人规则”来处理。因此,如何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正确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对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及保险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保险合同条款争议一般解释方法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或者是对晦涩、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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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构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在给付性保险中有其适用的余地,但我国保险立法上的规定需作调整。一般的给付性保险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具体情形的方式应予以保留,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例外推定条款。死亡给付性保险的规定应改造为实质上的保险利益加被保险人的同意双重要件。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从抽象归属方面而言应属于受益人,而在具体归属方面则应区别一般的给付性保险和死亡给付性保险规定相应的具体情形。在给付性保险中,应当要求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皆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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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6)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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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究其原因,除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原因外,经营规则不尽完善,保险条款不够清楚,致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条款的解释和认识有差异,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正确、合理地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成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关键。本文拟就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适用方法作一探讨。一、保险合同属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关系,约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意思表示,具体说,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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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39-41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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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3):46-48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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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7):38-42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