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焦清扬 《行政与法》2012,(4):124-129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2.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相似文献   

3.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成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之人叫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作本人。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无因管理之债。我国民法通则虽承认了无因管理之债,但却只有第93条一条规定了无因管理,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本文试就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作些初浅的探讨,以与各位同仁共商榷。一、无因管理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无因管理在罗马法中被视为准契约,不能独立存在,直到《德国民法典》时,才摒弃此种学说,把无因管理作为独…  相似文献   

4.
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  相似文献   

5.
昝强龙 《法学》2021,(2):73-88
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归属论在私法史中因而也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直至潘德克顿法学的反思及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的发展成熟,基于管理意思的主观归属论才取而代之。主观归属论虽被确立,但就管理意思的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他人事务”因素,仍存在经验说与规范说的差别。仅凭对“他人事务”的认定不足以推断管理意思的存在,故而应抛弃经验说中管理意思的经验推断规则,以规范性的标准认定管理意思。该规范性在管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管理人动机的忽略、对意思能力的柔化要求以及对错误认知情形的区别处理;在本人客观利益方面,本人的具体利益不属管理意思的考量范围,但在混合事务中本人的直接受益可确认管理意思的存在。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1,(2):146-160
关注公法上无因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公共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而且还可以提升公法学的理论品质,进而为我国行政法总则的科学立法提供知识。所谓公法上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公法委任、并无公法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三项内容,即管理他人的公法事务、无公法管理义务与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正当化功能与衡平功能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主要功能。公法上无因管理与职权法定和法律保留并不矛盾。从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消灭或者履行公法义务的可能性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即私人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公法事务的管理。未来我国行政法总则立法,可以考虑将其设置在公法责任内容之内。  相似文献   

7.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对无因管理有所规定,充分说明了无因管理价值的重要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略,本文试就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谈谈自己的认识,并就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些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曾大鹏 《法学论坛》2007,22(2):76-83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9.
无因管理制度自缘起于罗马法一直传承到现在,其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尤其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发生的形式之一,立法各有千秋。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从构成要件,管理人权利及本人义务方面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立法过于简单且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困难。本文将着重于探索我国完善无因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0.
见义勇为自古就为道德和法律所倡导,但如今,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见义不为现象的发生有其原因。见义不为是否入法也值得商榷。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虽然具有无因管理的属性,但仅用无因管理制度规制见义勇为是不完全恰当的。本文在对道德和法律存在的灰色地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法、民法以及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提出对见义不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无因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是我国民法中债发生的主要根据之一。充分认识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对进一步规范我国民法上的这一制度具有很深的实践意义。本文仅对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及产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浅述: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分析 1、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即在于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  相似文献   

1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本文认为应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3.
准合同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合同概念源于罗马法。随着合同一般概念的发展,准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论要素被法学家们不断强调,其中,近代自然法学派尤其重视对准合同概念进行意思论的改造。然而,意思论的准合同处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中间环节,已不再被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坚持。由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思路,所以,我们应在法定之债模式下理解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的准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84条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值得商榷。准合同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构返还法体系和统一化或类型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方面,而非体现在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准用中。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虽就投资基金事务存在一些零星的地方性规定,但仍缺乏规范性及统一性,且据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草案)获悉:投资基金券不在其规范之列。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立法刻不容缓。一、基金立法中心:管理人责任主义在基金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投资人、发起人(或基金公司)、管理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诸多主体中,立法的重心应在何处?我认为,基金立法应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总原则下,以诸多确立管理人责任中心主义条款予以保障。这是因为:第一,它有利于明确立法的重心。在基金法律关…  相似文献   

15.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0,(4):119-125
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相似文献   

17.
见义勇为泛指一切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为,是现代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近年来,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影响到全体社会公民实施见义勇为活动的积极性。在我国现阶段的民法体系之中,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相关内容并不多,针对性也不强。为了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民法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8.
潘翔 《法制与社会》2014,(26):43-44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来逐步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接收,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纵观世界法律发展的长河,关于无因管理制度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越来越清晰,并且逐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十分简洁模糊,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进展困难,阻碍重重。  相似文献   

19.
当前,见义勇为的英雄在遭受伤残或牺牲时,如何对伤残的英雄或牺牲英雄的家属进行补偿,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要求获得补偿符合法律的精神。从私法上讲,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它们之间应视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或服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浅谈见义勇为受益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从法律的立法功能、价值取向、构成要件等方面对见义勇为收益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受益人民事责任更应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