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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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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构建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该制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实践依据.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不同主体的审查分别称之为"法律监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定职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此制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制定刑事诉讼规则时,应遵循法律监督的规律,确立有关部门的审查义务,科学划分不同阶段实施"法律监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全面构建实施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  相似文献   

2.
为有效降低羁押率,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然而,新制度在功能定位、审查主体、审查启动节点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必要明确法律监督职责的功能定位、确立监所检察部门的审查主体资格、明确审查启动节点。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的无羁押必要性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要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到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从立法的基本立场以及基本的价值追求出发做好司法解释,对诸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主体、审查的间隔时间、审查的标准、必要性证明责任、审查的模式、审查的期限以及权利救济等问题,作出符合立法宗旨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新刑诉法第93条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确定为人民检察院,但在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操作上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还需规范统一。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查标准不统一、职能定位不明确、监督行为不规范、启动程序不清晰等现实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统一认识,把逮捕条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标准,将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职能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确立"不必然"启动审查程序原则,强化对法院逮捕羁押权的监督,提高检察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6.
封红梅 《法治研究》2013,76(4):125-131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模式①的争论中,主张监所检察主导模式者和主张侦监部门主导模式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定性不同。从刑事羁押救济理论和我国的羁押救济实践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被定性为一种羁押救济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被定性为一种羁押救济制度。从刑事羁押救济视角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应成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的主导人选。  相似文献   

7.
卞建林 《法学家》2012,(3):81-88,177,178
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8.
人权保障观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诉讼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项谷  姜伟 《政治与法律》2012,(10):33-40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目的在于使审前羁押制度独立于办案期限制度,兼顾人权保障和诉讼保障两种价值,使取保候审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审查模式上减少审批色彩,加强诉讼化改造。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位于诉讼监督,适用于所有逮捕案件,并实现相对诉讼化。羁押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排除绝对羁押必要条件,建立符合比例原则的个案评价体系,引入必要的外部监督形式,还要完善保障诉讼的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9.
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卫东  陆而启 《法学》2004,(11):73-81
西方法治国家在其特定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基础上 ,对逮捕后的羁押措施的决定和羁押期限的延长 ,羁押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救济等实行司法抑制模式 ,可分为事先的司法授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我国在羁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同样讲究对羁押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其“中国化特色”有二 :一是强调羁押权的内部制约 ,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强调检察机关对羁押活动的检察监督 ,缺乏司法救济机制。应借鉴国外的羁押分权和程序模式 ,引入司法审查观念 ,引进诉讼对抗机制 ,并明确羁押审查的主体和方式 ,确立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0.
李章颖  陈莎莎 《法制与社会》2014,(10):89+95-89,95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提出,对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提出了全新要求。在新形势、新任务的背景下,如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到实处,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实证调研的角度,指出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可操作性建议。  相似文献   

11.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监督、救济和补充的功能属性。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完善,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需要从审查评估机制、审查启动模式、异议救济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出发来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保障该制度能够得以有效的运行,切实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紧张关系的平衡统一。  相似文献   

12.
陆冬年 《法制与社会》2012,(30):128+130
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谦抑执法,严守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空置和滥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3.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检察机关设置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如何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内容和救济措施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4.
赵康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3,(9):126+128
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需要注意审查案件起因、将刑事和解过程作为审查内容,并有效实现对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中变更强制措施现象的监督。  相似文献   

15.
于平 《行政与法》2010,(10):112-115
羁押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剥夺人身自由最严重的措施,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且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高度紧张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对羁押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羁押审查方式是羁押审查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域外一般都采取听审或者讯问的方式进行羁押审查。我国的羁押审查采取何种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嫌疑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缺少诉讼化的程序保障,实践中难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羁押决定的程序公正。因此,应当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上明确我国的羁押审查应采取不公开的听审方式,并建立审查机关、申请机关和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三方参与的羁押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6.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基本框架。本文以刑事执行检察为视角,从正确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出发,认为该制度的审查主体应以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中心,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7.
刘松 《法制与社会》2012,(32):39-40,42
随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正式确立,学界关于制度本体论方面的研究也不断深化拓展,但当前更为迫切的无疑是通过科学的制度细化塑造该制度的实践品格,使立法的寥寥数语转化为富有操作性的有机规范群。本文结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究了制度细化的若干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从主体要素、工作机制和时限要素三个角度择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制度的细化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在最新修订的法律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对羁押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其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必要性审查程序,而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对此进行了细化,通过多个条文予以具体规定,对审查主体、内容、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相对比较原则,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程序规定不细致、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应在理清羁押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及价值目标等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梳理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涉及的诉讼阶段、审查的案件范围、实施审查的工作主体等基本问题,进而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构建一套符合立法意旨且切实可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9.
陈科羽  吴庆华 《法制与社会》2015,(5):118-119,121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押到底”等现象,这些现象既违背了刑事羁押制度的自身目的,同时也不利于对被羁押对象的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93条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解决“一押到底”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遇到的案件情况不明、评估机制不完善、审查建议缺乏刚性力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际效果.为了使得监所部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更具实效性,本文以监所检察工作为视角,从建立部门协调机裁、明确证明责任、加强与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互换以及加强审查建议刚性力四个方面论述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使其真正成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武器.  相似文献   

20.
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一个业务部门,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多种职能:它承担着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对于受理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应当逮捕而未及报捕的,应当提出追捕意见,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办理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捕后因超期羁押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制定本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办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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