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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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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北方法学》2010,4(3):91-98
《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2.
为了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文章以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案例为出发点,介绍了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具体含义,然后进行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研究,最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研究可以作为完善我国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参考。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虚假广告泛滥,广告代言人是虚假广告重要的参与者,但我国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他们的行为,追究他们的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生产劣药、假药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代言人责任的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这对于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也只是杯水车薪。笔者认为,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制,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代言人本身。本文将主要从民法的角度讨论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因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近日,"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和受害者不但要求厂商给说法,就连其品牌代言人邓婕、薛佳妮、花儿乐队、倪萍等人也遭到公众的"炮轰",并已有消费者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品牌产品的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立法对品牌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也难以确认。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品牌代言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法律地位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郑佳宁 《政法论坛》2014,(3):183-191
企业最基本的产品法律义务是生产或销售合格的产品,产品责任是保障这一基本法律义务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随着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地位的扩张,产品责任除了传统理论认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外,还应具有"社会责任"的属性,因为企业承担的产品法律义务更多的是对消费者群体的义务,往往不是仅仅针对个别消费者。通过对企业"私性"和"社会性"的分析,对产品责任的进行了"社会性"理论基础探讨与实证研究,为我国产品责任提出了法律制度层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吉宇 《法制与社会》2013,(21):274-276
产品代言责任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给产品做广告以及以其他形式进行代言,因其代言的产品有缺陷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代言责任定性为连带责任,但是将所有领域的产品代言责任都定性为连带责任,虽然有助于促使代言人进行代言的时候更加谨慎,但也是对其课以颇为严苛的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也较难有很好的效果。本文通过探讨将产品代言责任产采用连带责任加补充责任的形态,并论述其可行性,希望使法律在实现立法者意图的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对虚假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界定,从法理上分析广告代言人作为责任主体的依据,认为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8.
李金祥 《行政与法》2003,(11):115-117
随着我国公证机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逐步确立,公证业务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也应当相应完善,确定公证业务民事责任的性质、构建公证民事责任赔偿体系是建立完善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能够承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而非具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既体现了一定的人文伦理性,同时也是法律抽象技术性的产物,它是私权关系的体现,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始终,是主体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的能力.  相似文献   

10.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1.
随着网络团购每日交易量的逐步上升,其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事实上,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从而导致了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文行使民法的基本原理,从不同角度阐发团购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差异,及其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对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杨春华 《现代法学》2012,(5):111-122
对于私人反垄断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制度功不可没,为此,许多学者都认为,在确定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制度中,也应确定这种民事惩罚性的机制,才能使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得到很好的运行。但在私人反垄断践行最好的美国,消费者个人是被排除在私人执行之外的,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消费者个人并不能获得三倍赔偿的诉讼激励。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机制系基于其责任体系仅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处于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的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的三倍赔偿机制实际起到了落实"应刑罚性"和刑罚"最后手段性"的威慑与嚇阻重任。而在反垄断法责任中存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国家,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责任完全担当了刑事威慑和遏制的补充责任,为避免过度制裁和重复制裁而普遍都没有设置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必须以维持市场秩序为本,对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高热情和高厚望必须回归到理性和现实,在具体制度的设置时也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商品生产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处于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这些环节,最后一环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常因找不到合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损害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改善生产、销售、保管、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及责任要件,将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使购买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广告代言人代言商品广告已经成为商品广告的主要形式,但是,我国法律目前缺乏虚假广告代言人,尤其是名人作为代言人时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鉴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该通过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涵义和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6.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创设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虚假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以及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三类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起相关争议。  相似文献   

17.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16,(11):23-34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不科学,《草案》未把它们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是合适的,应予坚持.民法总则应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单方允诺所生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关系中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保证责任等虽然名为民事责任但实则系民事义务的情形,不得归入民事责任的制度之中.旅游、观看演出等合同中,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的,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运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运用”的表述.责任竞合制度应在几个方面完善:在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且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本上是赔偿责任的竞合,承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产品瑕疵场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用法律明文或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18.
债权保全制度是一项有效地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债权保全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债法立法中的一个重大空白,对完善我国债权立法和有力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债权保全制度的法律意义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债权法律制度中,对债权的保障有两种制度。一是民事责任制度,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或基于合同约定,或基于法律…  相似文献   

19.
近来众多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食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美国以及欧洲等国对公众人物以及产品代言人作出了相关解释,在我国也引入了相关的概念,从而对该类广告中公众人物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定性。公众人物作为产品品牌拥有者的雇佣人员,对于其代言的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与其他责任主体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论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组成部分。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说是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民事责任中的合同当事人,因违反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就其性质来讲,它是一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但它主要不是直接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是对法律所保护或者认可的特定人之间约定义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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