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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2 毫秒
1.
为了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文章以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案例为出发点,介绍了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具体含义,然后进行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研究,最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研究可以作为完善我国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参考。  相似文献   

2.
广告代言人代言商品广告已经成为商品广告的主要形式,但是,我国法律目前缺乏虚假广告代言人,尤其是名人作为代言人时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鉴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该通过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涵义和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虚假广告泛滥,广告代言人是虚假广告重要的参与者,但我国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他们的行为,追究他们的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生产劣药、假药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代言人责任的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这对于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也只是杯水车薪。笔者认为,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制,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代言人本身。本文将主要从民法的角度讨论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因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5.
自三聚氰胺事件暴发后,广告代言人责任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对于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应不应该追究其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又一次成了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完善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本文考察了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该问题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应承担何种法律上的责任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次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重点方向。对产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的探讨,不仅应注重理论上的合法合理性,也要保证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本文试从产品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出发,对产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做出一些总结和探索。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对虚假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界定,从法理上分析广告代言人作为责任主体的依据,认为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9.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是侵权。即便《广告法》修订后将代言人明确规定为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其主观有无过错。对于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其主观可适用过错推定。名人如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话题备受瞩目,同时也引发热烈争论.集中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三项关键问题:首先从国外先例、国内需求及基础法理三方面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分析不合格产品致害主要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造成的基础上,主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过重,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最后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应为行政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学术评论.  相似文献   

11.
应飞虎  葛岩 《现代法学》2007,29(3):29-39
软文广告在目前我国的大众媒体中盛行,这缘于它在较多情形下比虚假广告更能激发受众的购买欲望,以及政府打击的不力、受害消费者权利主张的困难等原因。为抑制软文广告,有效的治理对策是必要的。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广告标记方面,应该重视广告主体运用非语言信息规避法律的问题;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由于软文广告的危害较长时间以来被严重低估,因此应该全面评估软文广告的对消费者、媒体的消极影响。应该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2.
《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人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式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式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式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15.
略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比较广告的规定存在法律地位不高、法条过于简单、合法与违法划分不科学、缺少引导性规范和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缺陷。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积极的法律规制措施,对比较广告予以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具体可从明确其合法地位和适用范围、比较标准和条件以及行为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6.
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 《北方法学》2011,5(2):5-12
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对此问题学说上不但鲜有专门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地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责任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部分,其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地描绘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17.
论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茅院生 《中国法学》2006,(3):182-189
通说以民法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组织特征去解释从事复杂商行为的设立中公司,无疑会使设立中公司承担不能承受之重。就发起人的设立动机而言,其目的是为创设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设立中公司而言,将设立阶段划分为发起人合伙和设立中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设立中公司应当被视为设立阶段的惟一主体。设立中公司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并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设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广告荐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0条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即要求"其他广告参与者"在广告中的角色为产品的荐证人;其行为构成虚假荐证;消费者有受损的事实;荐证行为与消费选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依据这些责任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荐证人和虚假荐证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具体责任形式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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