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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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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11,(10):57-57
我去年初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今年,小区物业公司贴出公告,并上门向我催要物业费。我认为我购买房子后没有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没有给我提供什么物业服务,而且我与物业公司也没有签订合同,他们拿着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向我催要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检察风云》2014,(20):62-63
Q:王律师,您好!去年我为了结婚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该商品房是期房,所以到今年六月份才刚刚交房。但在交房过程中,我发现所购房屋卧室墙体有裂缝,厨房有渗水的情况,遂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态度恶劣,并要求我们先行办理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3.
开发商为了将房子卖出去、卖个好价钱,不惜在楼书和广告宣传资料中将楼盘吹得天花乱坠,可一旦交付房子后,便不再履行承诺,空中花园成了空中楼阁。当业主向其讨说法时,开发商又以广告宣传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和“解释权归开发商”为理由来为自己开脱。当业主起诉要求开发商兑现广告中的承诺或者要求其赔偿时,法院又以楼书广告中承诺的设施是为全体业主服务,个别或部分买主无权就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交付问题主张权利为理由,驳回了业主的诉求。  相似文献   

4.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10,(8):58-59
法官: 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入住后,我发现该小区各种生活娱乐设施都不很完善。于是,我便用我买的商品房开了一家棋牌室,生意非常好。可是,我刚经营了一个多月,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就找上门来了,他们要求我关闭棋牌室。在遭到我拒绝后,他们向当地的房管局举报我。房管局接到举报后,要求我将房屋恢复原状,否则就要处罚我。请问房管局的说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6.
黄某在199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鸿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按约预付了部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年底交付商品房。但是直到1997年10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入住后,发现诸多问题,煤气系统推迟到1998年7月1日才供应,房屋处处出现漏水现象。小区的绿化、环境、停车、物业管理等配套设置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的广告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向一家房产开发商订购一套商品房,并按对方要求签订了认购书,还被要求支付了一笔订金。可后来开发商不同意与我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把我认购的那套房卖给了他人。当我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5日,李某等与广西玉林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某小区二期《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8月交房. 2008年1月,房地产开发商向李某等预收购房款12000元,2009年3月,开发商从预收款中扣除水、电表安装材料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 2012年2月,李某等小区业主向某市物价局反映在购买某小区二期商品房的过程中,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乱收水电安装材料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举报人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收费,要求查处. 查处情况 某市物价局受理了该举报件,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2年4月13日给予举报人书面答复.  相似文献   

9.
一、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分析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概念、性质、法律特点、法律关系等进行界定,对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司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中对其的认识不同,表述亦不同。1-认为:房屋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约定结算的基价,包销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某些销售代理权利,并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买入剩余房屋的一种合同。①2-认为: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  相似文献   

10.
读者牛洪生问:2002年1月13日,我与某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我交付了一万元定金,但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后来我发现,该开发商信誉不太好,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房屋质量较差,所购房屋已经两次被质检部门勒令二次返工。该开发商是2002年5月15日取得商品房销售合格证的,因此我要求退房,开发商说定金不能退还。我能要求退回定金吗?  相似文献   

11.
律师答疑     
李律师:您好! 今年4月15日,我从一个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我首付30%,余款70%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签完合同后,恰逢国务院出台房贷新政,限制债款,规定个人第三套房贷原则上不再批准。我多次去银行申请,都因为我之前已经有两套住房,银行方面表示不再给我发放第三套房的房贷,而我目前也没有资金自行支付余款,我可以要求和开发商解除合同吗?  相似文献   

12.
《法治与社会》2003,(1):40-40
问:我于两年前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至今也没有拿到房产证,原来开发商早已把整幢楼抵押出去了。照理说,我买了该所房屋,这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我了,开发商没有道理把我的房子作为抵押物,而只有我才有权抵押自己的房产。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我和住在这幢楼里的全体居民准备起诉开发商。我们的起诉会取得成功吗?  相似文献   

13.
一、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三、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行政法制》2004,(3):55-55
北京望京小区有一个楼盘,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承诺绿地面积多少多少。但等楼盘售罄之后,这个开发商要在原来规划的绿地上再建一座高楼,遭到业主强烈抵制,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冲突。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房人与开发商置业顾问签订的包含房号、面积、单价及签约期限等内容的签约置业预算表应认定为商品房预约合同。与该预约合同一并订立的定金合同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双重属性,在开发商未按预约合同的约定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房人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16.
请你断案     
《江淮法治》2009,(8):58-58
商品销售者违约,合同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小孙于去年6月与某市场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营业房一套,然而在交付时却发现该房未按建筑施工图施工,而且铝合金门窗、水、电等附件都使用了劣质建材,因此小孙认为该开发公司已经违约,应该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可是由于该合同是开发商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而小孙在订立合同时,已向开发商交付定金2.5万元。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06,(6):64-64
法官: 前不久,廖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他一测量.少了9个多平方米。为此,他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以及利息,但开发商却拒不同意,仅愿退还“缩水”面积的购房款。请问:买来的商品房“缩水”时,可请求解除合同吗?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给开发商或其代理人在销售房产时作出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留下了可乘这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这些虚假宣传要从现有的法律的角度和合同的约定做好防范。  相似文献   

19.
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大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为其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者断供,按揭贷款合同就会被银行要求解除,开发商就会承担提前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这对开发商来说显得十分不公平。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结合一案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断供对开发商合同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赋予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20.
赵欣 《法制与社会》2011,(17):67-68
近年来,因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产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业主向商品房开发商索取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这类型案件具有标的大、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等特点,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房地产出卖人一方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逾期办理房产证所负违约责任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时效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商品房购买者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并要求其履行办证义务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谈起,此类问题专家学者也发表了不少观点与看法,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违约责任的角度谈谈诉讼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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