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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来 信我从小被他人收养 ,90年结婚后在婆家生活 ,但每月照常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用 ,并经常回去照看养父母。 96年养父母的生活起居发生困难 ,就协议让养父母 2 0岁的侄儿以“过继子”的身份照料他们二人的生活。去年养父母相继去世。今年因继承养父母留下的五间房屋 ,我和养父母的“过继子”发生纠纷 ,他和他的亲属称他也是养父母的养子 ,并办理了协议收养收续 ,同样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我共同继承这五间房屋。请问 ,他能否和我共同继承养父母留下的房屋 ?读者 :王某复信  在我国收养子女是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民…  相似文献   

2.
土改房屋确权类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原始资料往往欠缺不齐,造成在认定土改房屋权属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土改中,家庭成员以个人名义登记取得的房屋是属其个人所有还是家庭成员共有,对此类房屋权属,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参照土改政策,并结合长期的历史使用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正确处理析产继承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正确界定,而本案界定遗产范围的关键就是对土改房屋权属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豫法民字第5号《关于经土改确权的祖业房产能否按参加土改的人口分析以确定遗产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被继承人马希良家有十六间祖遗房屋,土改时由其母马韩氏、马希良夫妇及其次女、三女(长女土改前已出嫁)五口人填登了土地房产证。一九五三年马希良收马海庆为养子(当时一岁)。三个女儿离开家庭后,  相似文献   

4.
如何判断房产“契证”的效力于世平一据统计,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受理并审结各种民事房屋案件3000多件。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大都涉及房产契证的审查,尤其是处理公民私产房屋的确权、买卖、赠与以及拆迁等案件时就更是如此。因为房产契证是国家房屋主管部门发给...  相似文献   

5.
《江淮法治》2007,(3X):62-62
编辑同志: 我大哥独身一人.10年前被政府批准为“五保户”并住进村办敬老院。当时.他留下3间房屋由我一家居住。前不久,我哥哥患病去世.村委会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就通知我一家搬出我大哥的房屋.说要对房屋进行变卖以收回10年中的“五保”费用开支。我认为我是大哥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这3间房屋。因而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但村委会说要起诉我.以讨回所开支的“五保”费用。请问,“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究竟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9)
土改后,农村的房屋一般都按户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经过土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户主,其家庭成员内部发生房屋继承,分割时应如何认定房产权是归参加土改的家庭成员所共有,还是归土改确权不变的原户主所有(其户主家庭子女无论是否参加土改均不享有所有权份额),这在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权应归被确权户的家庭成员共有,其理由和依据是:1.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并未区别分到房屋的贫、雇农户(全部或部分取得)相房屋情况没有变化的贫下中农户,故其效果应当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7.
模拟法庭     
藏娇”的“金屋”该归谁宋黎晓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周振义河南省内乡县法院赵男,个体建筑业主,1994年6月与李女结识,当时,赵男54岁已是有妇之夫,李女23岁,尚未结婚。二人认识后不久.由一般关系很快发展成为同居关系。1995年初赵男专为李女购置二上二下住宅房一院价值10万余元,作为李文生活起居及二人同居之用、1996牛11月赵男因交通事故死于非命,在清理赵男遗产时,赵男之妻宋女找到李女要求其退出赵男为其购置的房屋,李女以赵赠予为名拒不退出,宋女遂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女交还房屋,…  相似文献   

8.
在民事案件中,房屋案件不断增多,除了目前住房十分紧张,房屋分配、动迁等有关法规、条例尚不健全外,还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违法夺回房权。例如川沙县有个地主土改时除留给他自用的房屋外,其余房屋已予没收,在政府发给的产权证上也记载清楚。现在他却以“没收未给收据”为藉口,向法院起诉要将明确已被没收的房屋“倒”回去。二、司法部门中有些同志对政策了解不够。例如有些审判员没有处理过这类案件,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特别是那些出生在  相似文献   

9.
李木、李土系同胞兄弟。其父李代土改前住地主房屋八间,土改时,该八间房屋及三间房一屋的宅基地确权在李代、李土等在家中共同生活的十人名下。当时李木在外,未参加土改。 一九五三年,李代考虑到长子李木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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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 《检察风云》2006,(23):46-47
年轻的保姆窥视东家百万遗产“卧底”数年终于嫁给了八旬的他,而在她得知东家早已识破计谋而提前将遗产立嘱给了继子后,她又与男友密谋了一起杀人案……2006年10月30日,辽阳警方就陈香霞、李振阳这对恋人谋杀沈阳市民刘政一案向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给都市老年家庭以特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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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1,(10):59-59
刘某是我们小区的业主之一,我则是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为体现自己房屋与众不同,刘某不顾《小区业主公约》中已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对房屋外墙进行任何装裱或用于广告活动”,于3个月前,未经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自家房屋的外墙涂成五颜六色,以至于和整个住宅外墙都是白色的小区很不协调。物业公司虽曾多次要求刘某恢复原状,但均遭拒绝,理由为房子是他的,也就有权按照自己爱好改变外墙的颜色,别人无权干涉。请问:该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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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编辑部: 我叫杨遇宏,原籍山西省高平县。我家在高平县城关南街庭房院有私房5间,从我祖父那辈起就在此居住,和院内其他住户和睦相处,只是在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强占了我家房屋,我们才被迫逃荒异乡,抗战胜利后又重返旧居。1949年土改确权时,我们庭房院的人们各自所有的房屋都得到确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新的生活。到了1964年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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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贫苦农民单身汉胡成,解放前到外地城镇谋生,将两间祖传房屋借给亲戚李仁居住。土改时,因胡在外久无音讯,又未回乡参加土改,而当时借用人李仁一家又系无房户,故乡农会决定由李仁登记了该屋产权,发给了土改房屋证书并一直居住至今。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胡从外地退休回乡,因无处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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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原告人赵先的父母于1966年先后去世,遗有座落广东省×县×公社瓦平房四间.因赵先长期在沪工作,该屋由他叔父赵同居住使用.由于叔侄关系,从未收取租费.去年11月,赵同私自将上述房产变卖,得款贰千五百元,占为私有.经交涉无效,赵先向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土改凭证复制件,证明所争房屋为其父母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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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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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今年71岁,没有生育过子女。8年前,我和退休教师于某结婚,住进于某的房屋,靠于某的退休工资生活。于某病逝,去世之前立有遗嘱:“我死后财产全部归儿子所有,由儿子负责照料继母的生活。”但我希望能分得于某的一部分遗产,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在有这份遗嘱的情形下,我还有没有分得遗产的权利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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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常并不留心法律,《刑法》也仅仅在组织学习时听过一遍,印象极浅。直到二弟、长侄被害——一起罕见的继室残杀丈夫继子案发生,急惶惶请求从快从严惩办凶手,有人提醒我说凶手是孕妇,“不适用死刑”,这才知道《刑法》有个第44条,后半部分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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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一九三六年徐某去世,留下十几幢房屋及其他资金、财物等遗产。一九四五年徐某的三子一女自行协商分割遗产,当时未立分家契约,原有房屋契约上的姓名亦未更改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时,兄妹四人各自分别对自己所属的房产填写了“私改登记表”,国家以填表的数字分别进行改造,发给“房息卡”。兄妹四人对祖遗财产的分割从未有过争执。但徐家兄妹四人去世后,徐三的后妻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以老房契上的姓名没有更改为由,提出重新分割祖遗房产的要求。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给予支持?对于四十年前的分割遗产事实,现在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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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7,(10):59-59
法官: 我与丈夫在13年前结婚,我们都是再婚,由于我们婚后感情很好,于是我们就分别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保了死亡险,保险金都是2万元,然而3年前我丈夫因生病不能治愈而去世,留下我一人带着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然而,由于闹矛盾,继子起诉我要求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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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的范国振是个快乐的高个子老头,曾是电缆设备高级工程师,然后才一不小心成为了深圳业主维权知名人士,继而从业主委员会主任一直当到居委会主任一这个“意外”至少改变了他10年的生活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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