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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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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处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采用。 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早已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发回重审主要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况:一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由于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对于第一种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  相似文献   

2.
为使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庭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而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又中途退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同时审查未到庭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并充分考虑其合法民事权益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简言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适用缺席判决结案,可以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及时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的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4.
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公开审判的制度。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核心是开庭审理。所谓开庭审理,是指由人民法院主持,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顺序,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切案件的审理都应公开进行。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很少运用这一条款。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该条文规定的理解上还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有的则有多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案件可以由一个诉组成,也可以由多个诉组成。所谓诉,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比如离婚案件,一般就  相似文献   

6.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那些为拖延诉讼时间,阻止法院判决而无故不到庭,或藐视法庭,随意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在适用缺席判决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案件事实必须清楚。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判决必须依据事实,这里所指的事实,不是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偏面的陈述,而是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核实的客观事实,判决只能以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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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从审判实践看,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遇到的主要难题是:一方面,有一部分当事人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处以刑罚,但因无人起诉,人民法院无法立案审理;另一方面,在立案受理的案件中,存在自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由于对这类案件的诉权(即原告人)没有明确规定,以致众说纷纭,争议的主要有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的。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第一百五十三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于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认识不一。有的同志主张,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再行调解。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及时判决还是反复调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二审法院几经调解无法取得一致,一方或双方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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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当设立部分判决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行政诉讼应当设立部分判决李道清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部分判决未作规定,笔者此文谈谈在行政诉讼中设立部分判决有关问题,与诸同仁商榷。一、部分判决的概念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其中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先行作出的判决,或者说先行解决案件部分实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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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二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审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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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予以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一、事实与证据的关系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事实”,是指客观上实际存在的情况。很多人将客观事实作为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并且认为执法机关应当而且也能够查清客观事实。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唯心的。执法机关处理案件都是某一事情出现后,才开始进行调查处理。在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一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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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职权范围。如何正确划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直接关系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虽然作了规定,但仍有不同的理解,就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13.
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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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成功经验。经济合同案件,主要是法人之间的权益争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案件着重进行调解,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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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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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编辑部: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请问:重新审判有无法定时限?若有,法定审判时限有多长?请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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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事实 ,即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下来的事实 ,如果与某一当前的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 ,则当然为有效证据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得以明确。一般认为 ,对于预决的事实当事人之所以无需举证 ,其原因有二 :一是为了避免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证明 ;二是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 ,规定主张预决事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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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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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历来实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有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由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常常是人民法院借以纠正错误的重要渠道。因此,加强民事申诉工作,认真贯彻试行民诉法的有关程序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一、申诉的范围问題 确定申诉的范围,也就是确定申诉工作的对象问题。民诉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明白地指出,民事申诉工作的对象,就是已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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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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