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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人们对于破产的理念、破产的态度密切相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呈现出一个逐渐扩大的趋势,由自然人破产发展到法人破产,由商人破产发展到一般人破产。我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变化方向,正好和国外破产发展的方向相反,表现为:从法人到自然人,再从商人破产发展到一般人破产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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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理论中,通常把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作为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正确认识和严格把握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对于规范破产,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一、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资格。它被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一种实质要件。有些国家的破产法理论将破产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因而有无破产能力与有无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相一致。但笔者认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债务人,然而不是任何债务人都可以被申请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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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6)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新旧经济体制更替过程中,企业破产案件亦由"冷"变"热"呈上升趋势。破产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居多。1995年以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仅受理过2件破产案件,而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就受理6件,且均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案件标的达3000多万元。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实践性,而由于现行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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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堂 《新疆人大(汉文)》2007,(8)
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又规定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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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吉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6-58
相较于旧《破产法》,我国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及清算程序互为独立。从破产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多数学者着眼于单个程序的研究,很少有学者用全局的眼光来研究破产程序,探寻三大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及其转换机制。破产法三大程序是统一的整体,有效的程序转换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破产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面临的风险,更好地发挥破产法的功能,更有力地维护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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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的情形下,为解决这种困难状况,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一破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规定。早期的罗马破产法采取对人执行制度,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对财产执行的制度。财产执行方法则采取委付财产的方式,这种制度开启了后世的破产制度之先河。在债务人逃亡或者拒绝法院的传唤出庭的情形下,法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占有管理,并经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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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惩罚债务人的法,相反,它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有利于达致现代破产法的目的,即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使债务人有机会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础的法律全球化,尤其要求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在各国得到整合从而实现规则的统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公平参与国际竞争与有效利用国际规则都要求我们借鉴国外破产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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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在法律上反映出来的经济要求。通过对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以及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的共同规律的分析,文章认为中国应在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使其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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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本文从我国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角度,阐述了现行破产法的法律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作者从完善破产的申请,修改破产界限及扩充破产法适用范围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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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但现行的作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参照蓝图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所构建的免责制度在免责模式、免责实体、免责程序项下均存在同质化的失衡倾向。正本溯源,我国应构建平衡性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结合国情以及比对《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综合性的免责许可模式前提:在秉持许可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放开债务人免责申请节点;其次是明确扩张性的免责实体范围规定:在财产免责禁止层面排除劳动者债权,在行为免责禁止层面明晰适用条件;最后是建立限缩性的免责程序回转规定:细化免责决策程序,限制免责回转程序的终生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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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31-36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危机时期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合理性将受到破产撤销制度的严格审查,但部分清偿行为不具有偏颇性,并不违反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因而撤销被豁免。破产法列举了几种除外情形,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但简单列举并不能适应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情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作为排除撤销权适用的兜底条款成为重要援引。一方面,关于该条文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待明确,另一方面立法层面也应加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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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呈多样化态势,既有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也有内部管理控制的问题。关于实践中遇到的企业法人仅仅是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如果准备提出破产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否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即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破产原因的适用标准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适用标准、以及判断是否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适用标准均涉及到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和把握"破产原因"内涵的问题。文章围绕破产原因内涵的把握进而防止当事人滥用破产申请权和个别强制执行避免不当实施的双重功效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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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在10年的实践中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利用企业破产的犯罪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进一步加以完善,制订出一部既能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破产立法精神相符,又能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犯罪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一、企业破产法应扩大破产企业的适用范.围D原(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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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现主体间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力过大,以及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因此,新《破产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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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美国都将"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欧盟对"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对"注册办事处-COMI"这一推定及"第三人明知"要件的适用上,较美国赋予其更多的参考分量;两者的差异源于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及《破产程序规则》与《美国破产法》所移植的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适用对象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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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拒绝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中债务偿付的域外效力的规则,吉布斯规则与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存在本质差别。吉布斯规则要求破产债务偿付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英国法,但在债权人参与了外国破产程序时不能适用。由于破产债务偿付主要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而是集体性财产分配问题,吉布斯规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理论基础缺乏说服力。过分强调破产的地域主义显然也不利于国际合作。吉布斯规则尽管在英国得到了排他适用和优先适用,但美国和新加坡法院都不适用吉布斯规则,香港地区法院综合考量平行破产程序的多种因素,采取多样化灵活适用方式,有利于促进不同法域之间相互适用对方法律,通过地域主义规则实现修正的普遍主义效果,也为香港与内地实现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不同的路径。内地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内地试点法院宜在与香港的破产合作中参考吉布斯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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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新企业破产法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