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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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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规定终身监禁,体现中国强势反腐的刑事政策。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特殊执行措施说、特别死缓说、中间刑罚说和死刑替代措施说。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应当与我国限制、废止死刑的进程相联系,与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以及无期徒刑相协调。现阶段,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是针对特定罪名适用的特殊刑罚措施;长远来看,终身监禁可扩大化适用:对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以彻底废除此类犯罪死刑的适用;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应当视为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其严重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  相似文献   

2.
时代的发展对传统的刑罚执行模式提出了强劲的挑战,现代的监狱既是监禁囚犯的场所,也是矫治罪犯、促使犯人再社会化的机构。丹麦刑事执行法的先进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对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法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非监禁刑是不在监禁场所执行的刑罚,是刑事司法活动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力量,在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的作用,推动非监禁刑罚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4.
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刑法修正案(八)》写入刑法以来,适应了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国际立法潮流,优化了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结构,促使刑罚资源有效利用.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刑事惩罚的刑罚目的、社区的含义,我国的社区建设情况以及如何进行合理地危险治理值得我们思量.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罪的法定刑中规定了终身监禁。如此规则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死刑,增加生刑。然而,终身监禁不仅模糊了独立刑种与刑罚配套措施的准确定位,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贪污罪的死刑适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达成,而且因适用的不确定性、行刑理念的落差而带来刑罚体系自身的矛盾,破坏了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增设终身监禁亦有违宪之嫌,把其适用对象局限于贪污受贿犯罪也违反了平等原则。因此,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立法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8.
从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共出台了9个刑法修正案。尽管其中有削减死刑条文、降低刑罚幅度的立法,但总体来看,还是体现了浓厚的惩罚主义色彩。从犯罪论上看,表现为犯罪预备实行化、抽象危险犯增加、法益保护前置及法益抽象化等;从刑罚论上看,表现为资格刑增加、财产性扩张及终身监禁引入等。惩罚主义立法会危及刑法谦抑性、公民权利保障及立法合宪性,并威胁到公民人格尊严。虽然刑法扩张是世界范围内的刑事立法趋向,但对此依然要保持清醒和警惕,需要从不同层面规范刑事司法解释,以推动刑事立法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轻罪制度是指刑事法上关于轻罪规定的设置及其运行的状况,它体现在一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罚执行活动中。我国轻罪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结构性缺陷和体系化弊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罪重拘押、重起诉、重处罚,存在重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忽略酌定从宽情节适用的明显不足;我国刑罚执行活动中对轻罪存在重惩治轻矫正、重监禁轻开放的明显不足。我们要在轻罪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指引下,正确面对我国轻罪制度的主要问题,围绕我国轻罪制度的要求,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三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公平正义是俄罗斯刑法的首要价值,是贯穿其刑事立法、司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是俄罗斯刑事法的生命线.中国刑法应当借鉴俄罗斯刑事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叉理念,在刑事立法、司法与刑罚执行方面坚持公正原则,贯彻“中庸”思想,以期达到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12.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刑事执行不等于刑罚执行,刑事执行大于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性质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到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提高矫正质量、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深远的影响。《社区矫正法》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站位高、境界深,其规定的内容从理念、方针和原则到具体的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内容、权责利划分以及法律责任,与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与做法相比,都是新的升华。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刑罚执行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蕴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个别化的立法精神。对刑罚执行内容的重度调整,必将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深刻影响,使我国的刑罚执行面临诸如非监禁刑的具体执行、监狱压力增大、新型罪犯的改造质量等一系列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传统理论认为,刑法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目前,法律性质是保障法,但从共时性和历时性看尚难成立,并与刑法谦抑性、超立法原理与刑事立法的区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刑法与刑法规范的界分、刑罚的契约性、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野、空白罪状属性不合。而刑法的事先性已显端倪。  相似文献   

16.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对敌斗争的经验总结.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这一刑事政策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将它作为刑法制定的政策根据,并贯彻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刑法中诸如累犯,自首、减刑、缓刑、假释等一系列刑罚制度就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从立法方式看,这些刑罚制度都有各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内容较完备,易于执行。惟独立功并未作为独立的刑罚制度加以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刑法》的一大缺陷。  相似文献   

17.
一我国刑法将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分成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两种,对于许多非常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都规定了无期徒刑。一般认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应当说,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在教育和改造罪犯方面确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和缺陷:(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和内涵均缺少明确性从刑名和含义上看,无期徒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或范畴。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此可以有不同的理解:1.罪犯被终身监禁至死,此种刑罚即告结束。由于在执行期间存在减刑、…  相似文献   

18.
终身监禁并不比生命刑轻缓,将其适用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过于严苛且与轻缓化的刑罚进化趋向相背离;而且不能根除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弊病.由于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且逻辑混乱,造成一般死缓、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界限模糊,因而难以为惩处贪污受贿犯罪提供统一的司法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与多数国家将终身监禁作为独立的刑种不同,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应当被理解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强化一般预防,但并不带有在个案中加重罪犯刑事责任的色彩;该制度对死刑的替代作用有限,但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和从严惩贪的社会民意之间达成了某种平衡和默契,具有开创性意义。同时,终身监禁的确立对我国现行刑罚结构造成了一定冲击,对于死缓判决和无期徒刑的"双重依赖"既不利于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科学界定,也不利于实现《刑法》总分则之间的协调,对境外追逃等跨国反腐合作也有潜在的不利影响,为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刑罚结构和配置。  相似文献   

20.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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