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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钦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
当前的卖淫嫖娼活动呈现出新特点: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是妇女卖淫的主要原因,地区价格差异决定妇女流窜卖淫的走向,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卖淫嫖娼团伙呈增多趋势,卖淫嫖娼活动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等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卖淫嫖娼活动之所以猖獗,一是由于参与人员的畸型的金钱意识和颓废的伦理观念,二是由于现实中存在着性的“买卖市场”,三是色情文化的泛滥和贩卖拐骗妇女卖淫为娼的犯罪活动的存在,四是司法机关的打击缺乏力度。因此,禁止卖淫嫖娼的宏观策略应该包括:设立“卖淫罪”和“嫖娼罪”,并加大惩罚力度;重点打击强迫、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她人卖淫的犯罪分子;严惩有关淫秽物品方面的犯罪;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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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卖淫嫖娼是社会腐败的一种现象。新中国成立初始,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对这一丑恶社会现象的整治,并卓见成效,使之在中国大陆基本灭迹。但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然,并迅速蔓延,据有关专家推算,“全国目前参与卖淫活动的妇女以数十万计”,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之一。它不仅伤风败俗、传播性病、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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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根治之策周理强卖淫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复杂的社会丑恶现象,近几年来在我国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伴随着卖淫嫖娼的恶性蔓延而滋生的商业性色情服务亦日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经连年治理,终不能有效遏制。如何预防、根治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现象,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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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卖淫嫖娼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更有着不解之缘。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34年)中认为,我国最早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娼妓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宗教卖淫时期。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或称“神圣的卖淫”。这种卖淫源于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神殿以“承迎过客(发生性关系)为拜神”的奉献。我国商代的“巫娼”即属于这种性质。当时的“巫娼”多是一些擅长言辞、装饰华丽、歌舞动人的美貌少女。《尚书》中就有“酣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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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十年代初,我国卖淫嫖娼活动已得到了遏止。到了八十年代初,在资产阶级“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冲击下,卖淫这种历史渣滓又在我国重新泛起,并由沿海发展到内地,由城市蔓延到农村,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之恶劣,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河南省1984年全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40起,1989年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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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4)
卖淫现象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法律文化各异,各国对卖淫问题的态度和采取的对策不尽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1、禁止主义。法律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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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近几年来,我国对卖淫嫖娼这一丑恶社会现象,虽采取了一系列查禁和打击措施,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没有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并未能使之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1989年全国共立卖淫嫖娼刑事和治安案件6万多起,比1988年增加近一倍半。其实,目前到底有多少以卖淫为业的暗娼难以估计。卖淫嫖娼活动的日益蔓延、泛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同这类丑恶现象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不可能通过几次集中打击、取缔就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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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益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当前妇女卖淫现象主要有三个特点:卖淫妇女呈多元化、低龄化,卖淫地域呈扩大蔓延之势,卖淫活动集团化。卖淫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一些妇女贪图享乐、吸毒贩毒、受外力胁迫、丧失道德、羞耻之感,社会认识的失误,打击处理缺乏力度。当前卖淫现象的对策:要认识到卖淫现象百害而无一益,强化社会道德教育,社会舆论要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妇女素质,对卖淫活动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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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妇女卖淫活动蔓延,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1989年初,四川南充市集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查禁工作,共查获卖淫妇女230名,比1988年全年的查处数还多114名。我们从中调查了100名卖淫妇女,发现妇女卖淫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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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与刑法抗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鲍遂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卖淫嫖娼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据史学家考证,西方国家的卖淫嫖娼现象在古巴比伦时代已出现雏形,公元前594年,希腊的雅典城邦在建立国家政治体制的同时,即开始出现了公开营业的妓院和妓女。资本主义社会卖淫嫖娼现象达到了空前泛滥的程度,成为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娼妓在中国起源于殷商时代,直至解放前夕,我国的卖淫嫖娼现象极为普遍,泛滥成灾。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先是有计划有步骤地限制娼妓业发展,进而将其取缔,至 1957年该现象已基本绝迹。80年代以来又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其主要特点有:卖淫嫖娼活动逐渐趋于有组织化、社会化、职业化和半公开化;其形式和类型逐渐多样化;人员成分复杂化,几乎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卖淫人员心理多元,动机复杂。其主要原因有:该现象是剥削阶级社会遗留下来的历史产物,遗毒很深,短时间内不易消除;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改变了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产生了一些错误观念,极大地刺激了该活动的发展;社会控制弱化,打击处理不力;病态家庭、婚内性生活不协调以及错误的人生观,成为部分人步入歧途的原因。针对现阶段我国卖淫嫖娼违法犯罪现状,笔者认为要在综合治理的前提下,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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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增设“传播艾滋病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实施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对此,人们首先联想到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不仅败坏社会风气,与传统道德不符,而且导致性病传播,危害国民健康,故而被予以刑罚惩罚。我国《刑法》第 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据这一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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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卖淫嫖娼是一种悖德行为,而且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并规定了刑事追究原则。法、德、意、日等国及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及刑罚措施。我国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法律规定相继出台的有: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9年颁布的《刑法》、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典等。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罚规定,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趋向和时代特色:刑种齐全;刑罚严厉,规定了死刑;坚持了全面适用财产刑的原则;对轻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规定了拘役和管制,增加了刑罚的适应度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