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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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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监督是我国以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其权力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表现为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对检察权的行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和提出的检察建议。民事检察是法律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维护民事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中出现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民事检察权极为宽泛,其行使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北洋军阀及国民党统治下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清末则大为缩小,主要是一种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政权虽然关于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甚至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但从总体上看,当时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民事审判监督权、抗诉权、调取案卷等有关材料权等内容;文革中民事检察权则被取消;文革后恢复的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文革前急剧缩小,实际上真正能行使的就只有对生效判决的抗诉权。  相似文献   

3.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 ,十多年来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抗诉职能 ,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 ,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 ,仅仅依靠抗诉这一事后监督的方式已远远不够。近年 ,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 ,顺应形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也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探索检察监督方式改…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采用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调解的非讼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看具体情形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及起诉等阶段。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亟待从立法上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民事、行政抗诉权是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抗诉一经提起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从而使民事、行政审判再度启动。但民事、行政检察实践中对抗诉权限分配、抗诉中的举证责任、抗诉标准等问题争议颇大,法学界对此也有分歧。以致在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两者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是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 ,而是基于其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应与民事检察监督权分离。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检察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完善其法律监督职能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民事诉讼法和两院组织法虽然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作出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比较局限,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因此本文仅就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问题谈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悬而不决,使民事检察工作长期以来总是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既是理论问题,又是立法及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权结合”学说均未准确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具有权利属性的诉权。在本质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特殊民事诉权,完全可以整合于民事诉权的理论框架中。法律监督权的潜在影响使民事检察公益诉权具有以起诉人身份行使、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是诉权行使条件等特性。  相似文献   

10.
论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有其法律基础,也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认可。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对于具体的检察监督手段、范围等规定得都过于模糊,并因之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发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还未具体化、检察建议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检察监督与其他救济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12.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但举步维艰,效果甚微。这种状况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才是其根本原因。笔者拟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明确划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权力制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审判和法律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主要途径。建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但在目前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体制下,没有分清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一直广为社会各界诟病,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治愈的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秉持扩大和加强检察监督的立法精神,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但是限于《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定位,只是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到制度操作层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监督的效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起来,在保障民事执行效果原则和审慎原则的基础上,从明确监督方式、范围、职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有明显的缺陷与漏洞,从职权上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缺失,缺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条文规定;从监督范围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过窄,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等。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只有尽快从立法上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窘境和困难,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程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限制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必须进行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所有诉讼主体进行监督 ,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 ,对法院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范围的扩大着重点应在于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 ,而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6.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权。然而,这个权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却被缩小为民事抗诉权,只体现在审判监督程序里并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手段和范围不能实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民事检察权与民事诉讼要交叉对接。交叉必须解决好民事检察权的立法完善问题。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既要补充和完善法律监督的手段和范围,让其实现民事法律监督的目的,又要使我国民事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司法规律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9.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20.
关于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废,学者们褒贬不一,笔者的思考如下: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法院裁判事关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也需要监督,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基础。虽然,人大也可行使对法院审理民案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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