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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中国《证券法》的证券概念主要以股票、债券为原型,其适用范围显然不足以应对金融创新的新发展。《证券法》应当借鉴美日等国的立法经验,引入"投资合同"概念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以扩张证券的适用范围。投资合同是投入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其被定义为证券是为避免投资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能力不足,以保护金融投资者。引入投资合同概念在规范商品交易所规则、公司债权融资、金融衍生品类别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具体认定证券属性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授权给中国证监会。  相似文献   

2.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换言之,证券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三大本质特征。简言之,证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风险裸露"八个字。凡是符合该定义的凭证、产品或合同都是证券,都应该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应扩大。但证券概念的扩大是有边界的,它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是具有横向共同性特征的金融投资商品,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都具有横向共同性。  相似文献   

3.
蔺捷 《法学评论》2013,(1):60-66
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其实施指令当中。投资服务客户分类是前提,投资公司履行"了解客户"义务是基础,投资公司"最佳执行"要求是核心,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欧盟成员国在国内转化实施指令,意味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欧盟层面趋于协调和一致。在新的形势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此起彼伏,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专业客户分类面临新的调整,"最佳执行"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投资服务客户保护水平整体上得以提升。  相似文献   

4.
张颖 《法制与社会》2012,(14):75-76
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美国、英国、欧盟等相继进行金融改革,制定金融法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的逻辑起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也因此倍受关注。本文将从法律概念的基本理论出发,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视角,结合世界各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指出目前我国金融法学者对这一概念阐释的不足,进而提出对"金融消费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英国传统上以法律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为主导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对于英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被指责为"过时、僵化、过于复杂、欠缺问责并且不够透明"。2007年《法律服务法》对传统体制做了大幅改革,包括设立了一个作为独立规制机构的法律服务理事会,使得公共规制和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之间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申诉局,致力于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入了替代性事务结构,允许非法律人投资者和管理人进行法律服务市场,以增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这一改革对于中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洁 《法学研究》2011,(5):84-95
金融产品的日益抽象化、复杂化和金融交易模式的日益综合化、专业化,导致金融市场投资者群体的身份转化与角色嬗变。非专业投资者或者大众投资者逐渐与消费者融合,成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即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是为满足非营业性的个体金融需要而购买或使用金融商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对于金融消费者存在其中的法律关系,需要建构体现特殊宗旨或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在保留现有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的格局下,建构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7.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定义,应充分挖掘概念与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根据制度内容来推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倾斜性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理论预设。根据这一制度逻辑,顺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监管趋势,并考虑我国国情,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相似文献   

8.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相似文献   

9.
从法律上明确证券的定义,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投资活动,证券监管者可以保证明确监管的范围,证券市场才能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国,对于证券的定义,法律的规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董玉鹏 《行政与法》2007,(12):142-146
机构投资者是近几年来中国证券投资领域逐渐引起重视的投资主体。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为中心,通过对规制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对比,揭示了我国证券投资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但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在针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美国证券立法演进的回顾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寿荣 《政法学刊》2008,25(6):32-36
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表明:早期的州立法,是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后来的联邦证券立法,是对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联邦立法的转型,是应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在此基础上,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包括金融创新是美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管制与放松是一个漫长、反复的制度变迁过程,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市场机制。尊重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  相似文献   

12.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10,28(3):160-168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奥巴马政府酝酿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存在诸多缺陷、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构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来说,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产品及服务监管方面是一个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3.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考虑到众筹小额、众人、募资等特点,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如何防止非法集资。本文从不同种类的众筹法律属性切入,分析了众筹之"众"的网络特点和从众投资趋势,进而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证券投资合同的性质,主张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为基准,辅之以人数标准,衡量其社会性构成要件,以平衡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商,是指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组织。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本文所指证券商即指这两类公司。 投资者,文称客户,是指依法办理了证券投资法定手续,取得了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即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的人。客户主要有二类:一类是投资者,另一类是发行人。投资者有一般投资人,即…  相似文献   

15.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与受益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首先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是公众潜在投资热情和实际投资能力相矛盾的产物,20世纪发展于美国。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1987年以来经历了一个快速孕育的过程,至今已有相当规模。但至今,仍无任何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①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Corporate type)与契约型(Contractualtype)两类。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学者多主张我国应以发展契约型为主。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采用信托契约把受益人(投资者)、经理人(…  相似文献   

16.
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美国的次贷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从法律角度反思危机根源有助于我们还原这场"二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危机"的真实面目。近年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美国金融法律监管不断放松,放贷人无视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规定,一些社区组织借《社区再投资法》"合法地敲诈"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中"零首付"致抵押转移风险制度失效等都导致了此次次贷危机的爆发。目前,美国立法机构和行政当局正采取立法对策予以解危。我国应从中汲取教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快推进征信管理、证券信息披露、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监管、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自然人破产等有关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依法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7.
在证券市场中,一般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必须以客户身份委托任一具有特定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商按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活动,那么,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的性质如何呢?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已经极为活跃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在证券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含混不清和分歧极大的问题。是代理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在迄今为止的我国有关证券法规、文件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中,有关证券商与投资者的关系在文字上大都被描述为代理关系,如《股票交易与发行暂行条例》中有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的字…  相似文献   

18.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相似文献   

19.
众筹监管论     
彭岳 《法治研究》2014,(8):60-71
众筹为网络时代金融创新之一种.借助众筹门户,资金接收者和资金提供者得以完成项目资金配对,既便利了小型企业的资本筹集,又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实现投资多样化.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或被归类为证券或被归类为集资,并因此而受到严格管制.为鼓励社会资本流向小型企业,应就众筹设立豁免制度,从而在便利资本筹集与保护投资者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20.
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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