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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情被告人王群涛、翁耘耘于1996年11月通过王群涛的同学王斌(在逃)认识了蒋宁(在逃),蒋宁提出由其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利用担任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收银员接触外汇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  相似文献   

2.
1996年11月,被告人甲(某大饭店财务)、乙(某大酒店收银员),经人介绍认识丁(在逃),丁向甲、乙提供专用读取信用卡磁条信息的工具“读码机”,要乙利用收银员工作中接触外汇信用卡的机会,用“读码机”拉卡(即将信用卡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拉划),以读取信...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 (1)利用制卡设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规模性伪卡制造。 (2)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伪信用卡。 (3)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伪信用卡。 (4)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涂改,然后重新签名制成伪信用卡。 (5)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卡重新写码后,在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机(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利用“SKIMMER”等特种设备窃取信用卡资料制造伪卡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易支付手段,信用卡已经逐渐深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与此同时,各类信用卡犯罪也日趋严重。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明晰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期“疑案精解”特邀专家对窃取他人借记卡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卡上取款的行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7.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律科学》2014,(1):186-193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8.
【案情】2012年3月某日,李某以要求唐某为其介绍客户为由去唐某家,李某趁唐某不备盗取唐某信用卡及身份证,李某将唐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秘密窃取后,以帮其挂失为由骗得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盗走其卡内现金6000元。本案主要存在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争。【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侵占罪  相似文献   

9.
近期结束的上海市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在全国率先试行了“选民登记信息化”改革,从传统的手工登记转向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登记,凡是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可以在上网(互联网)、上线(电话)、上机(电脑或POS机读取社保卡)、上站(选民登记站)、上门(移动POS机读取社保卡)等5种选民登记中任选一种进行登记。  相似文献   

10.
【评析】该案的裁判确立了对侵害人格权造成的非财产利益( 即精神损害) 的损害赔偿制度, 在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张某实施的电话骚扰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侵害”, 并依据《民法通则》第5 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98 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规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体处理结果是好的, 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从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角度研究, 张某的电话骚扰行为侵害的究竟是何种权利, 受理法院对该案的裁判理由未予明示, 从本案的裁判理由及裁判依据看, 法院将电话骚扰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界定为“生命健康权”难称恰当。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的电话骚扰行为侵害的不是原告的具体人格权( 即生命健康权) 而是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属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的案件, 涉及一般人格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实有研究的必要, 笔者拟对一般人格权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其民法保护谈一点探讨性意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一般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一般人格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一  相似文献   

11.
《发生在东京机场的过境旅客受阻风波)一文在本刊1996年第10期发表后,就该案(原告耿漠诉被告日本航空株式会社一案)管辖权问题,本刊读者纷纷来信来电各抒己见。今年6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达了“(199)长民初字第1121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本案管辖权应适用我国已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及(修改1929…  相似文献   

12.
犯罪嫌疑人李冰,男,19岁,系招商银行业务员。1996年12月,李冰利用办理“一卡通”储蓄卡的申请登记及存、取款的工作便利,采用猜测试验的手法获得储户张某的“一卡通”密码,再将自己的“一卡通”储蓄卡上的磁条信息改写成张某的磁条信息,然后用改写的磁卡及获得的密码到分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张某的储蓄款1.5万元占为己有。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冰虽为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其从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出1.5万元不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暗中复制储户磁…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检察检院于2008年2月19日通过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批复,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一般来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有两类情形。  相似文献   

14.
杨莹莹 《检察风云》2023,(24):22-23
<正>只要办理银行信用卡,就能快速获得几千元至上万元的好处费?张某等人为了非法套现,开设几十家空壳公司,为大量未曾办理过信贷业务的“白户”短暂缴纳公积金,在对其进行身份包装后,组织“白户”至银行提交虚假材料申领信用卡。经检察机关统计,本案涉及13家银行近400张信用卡,金额超3000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等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5.
2007年末,李某在天津市滨江道某工商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时,在将信用卡插进ATM机插卡口后,机器显示“本机器暂停服务”的字样,但信用卡却未退出。李某以为被“吞卡”,立即致电该行进行咨询。该行职员答复,银行将从机器中取出信用卡后,会将卡剪掉一角并寄回原发卡行,持卡人可于翌日到发卡行领回新补发之信用卡。但李某到原发卡行领卡时,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肖荣 《法学》2005,(11):98-102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7.
NAPSTER案与文件共享技术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刘家瑞 《科技与法律》2004,46(4):69-77,68
一、概述如果要在国际版权界评选21世纪以来意义最为重大的版权案件,可能大多数版权学者都会赞同非Napster案莫属。【1】有意思的是,从案件的某些事实来看,Napster案可能并不起眼:本案的被告是一家成立只有一年多的小型网络公司,其发起人是一个年仅19岁的大学辍学生;【2】本案的法律程序仅仅是进行到临时禁止令(“preliminaryinjunction”)阶段(大约相当于中国民诉程序中的诉讼保全阶段),就因为被告的申请破产而基本终结,原告和被告的最终权利义务还远未确定。【3】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尚未进行到一半的案件,对整个国际版权产业和国际版权法…  相似文献   

18.
杨建 《法制与社会》2012,(36):238-23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是指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并”不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后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认定;该犯罪的着手以使用行为开始为准,以达到盗窃罪数额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证据科学》2012,20(5)
一、一般规定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为方便排版,可以直接放在文章引注处,用【】标出,不必放在页脚处。建议给编辑部发两个版本。2.连续注码,注码序号格式为“1,2,3,……”。3.文中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4.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5.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相似文献   

20.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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