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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犯罪,主要是指以伪造、变造信用卡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真卡为媒介,采用冒充持卡人或恶意透支等手段,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几种主要手段利用他人卡进行诈骗作案人拾得或窃得他人信用卡后,在卡主尚未发现或已发现并挂失后,利用银行或发卡机构取消名单传递至各取款银行或特约商户尚需一定时间这一"时间差"到特约商户和银行购物、取款,享受服务,进行诈骗。如1994年3月,作案人员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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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及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从1982年才开始发行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的性质也不同于国际上真正意义的信用卡。国际上通常所称的信用卡,一般是指以无形的信誉作为发卡的依托,银行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目前我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一般是以存款为前提和保障,附加申领卡担保人,银行给予少量的、分等级的透支额度。其性质更接近于储蓄卡,最多也只能称之为准贷记式信用卡。信用卡犯罪,一般被认为是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或盗窃他人信用卡所进行的诈骗、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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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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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之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于透支是银行允许存在的一种信用卡使用方式,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使用信用卡骗钱骗物,不仅给发卡银行带来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不法行为中,有些是明显的诈骗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有些则是民事欺诈行为,仅仅是为了一时的急需而短期占有或是商业需要临时融资。由于两者在方式上、后果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二…  相似文献   

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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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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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廊     
信用卡是一张附有证明的塑料卡片,卡上印有发行银行名称、有效日期、使用的最高限额、号码、持卡人姓名,有的还附有持卡人的照片或签字。对于持卡人而言,信用卡是一种支付手段,可以凭此支付商品价款或劳务费用;对发卡银行而言,信用卡又是一种信用工具,可以据此为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目前我国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有牡丹卡、长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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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至2004年7月底,中国丁商银行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其673万张信用卡的透支规模达30亿元,其中不良透支的比例为3.5%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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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信用卡以安全、快捷的优势逐步取代着现金,到2008年年底,我国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已近20亿张,在"信用卡"时代悄然来临,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潜滋暗长,手段花样翻新,技术更加"智能",刷卡的人们有时稍不留神就被犯罪分子占了"便宜"。如何确保自己的信用卡不被盗用,看好自己的腰包,是目前"卡族"们最关心的问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结合近年来所审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典型案例,根据目前常出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形式和特点,向持卡人、管理部门和信用卡捡拾人提出建议,以确保交易安全,让犯罪分子难寻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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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肖荣 《法学》2005,(11):98-102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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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在津巴布韦维多利亚瀑布市召开了第二届国际反伪造旅行证件会议,公安部刑侦局和外交部领事司代表我国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国际上一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利用先进技术伪造旅行证件及利用这些证件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如何加强国际合作,采取防伪查验措施,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近年来,一些国际犯罪集团利用先进的印刷、复印技术、大肆伪造、变造国际旅行证件,并利用假证件直接进行贩卖人口、走私汽车、军火、毒品、偷渡、非法移民,组织操纵卖淫,投放假币,信用卡诈骗,制造国际恐怖等犯罪活动。针对上述犯罪活动的特点,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证件制造、防伪措施、查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开发和研究,并在技术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制造证件的纸张、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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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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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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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发案频率、造成损失、科技含量和防范难度日渐增大,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伪卡欺诈、恶意透支、银行卡套现、网上银行卡诈骗等行为屡打不绝,利用银行卡实施短信诈骗等已成为社会公害,直接损害了银行卡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卡银行的良好声誉,并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研究银行卡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探讨打击、防范、控制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于维护法治秩序和金融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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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下简称《决定》)的精神,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以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为主,还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伪造货币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员犯罪等。从江苏省的情况来看,当前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票据作骗。这类诈骗的主要手段有:假称国外财团或个人给我国提供低息贷款或资助,骗取银行部门提供出具有关证明、存款单以及信用证、担保函、承诺书、委托书等资信凭证,然后持上述凭证骗取资金;利用作废的、伪造的银行汇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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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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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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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非法伪基站的工作原理和危害,对生产、销售"伪基站",利用"伪基站"发送商业、诈骗信息以及以"伪基站"为手段开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三种形态定性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查处伪基站的对策和手段,旨在为打击日益增多的非法伪基站和垃圾短信、维护通信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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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闯 《法人》2013,(2):34-35
强化银行方责任,并不会造成权责失衡,也不会严重损害银行方的利益近来,银行业频现用户银行卡被他人伪造信息并取走存款的事件,其中引发的多起诉讼,令公众对于伪卡交易中的银行担责问题广为关注。1月初,一位无锡市民又因银行卡信息被盗取,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内近两万元存款被取走,用户因此将发卡行诉至法院,目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所谓伪卡交易案件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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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借记卡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作废的借记卡或冒用他人的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所规定的银行卡只有信用卡一种,无借记卡的称谓。1997年修订的《刑法》也只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没有作出借记卡的相关规定。到了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其中第5条又将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常见的借记卡诈骗行为主要是冒用他人的借记卡、使用伪造的借记卡和使用作废的借记卡等。这些借记卡诈骗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借记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又侵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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