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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罪并罚制度在法学理论界一直有着比较大的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9、70、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适用第7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有漏罪。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对于是否撤销缓刑,是否对前罪和后罪予以数罪并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3.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需要对新罪直接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4.
胡春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39-41
我国刑事法中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但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机关在试行该项制度。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理论上对该项制度有很多的争议。未成年人暂缓判决有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等不同类型,我国应当建立可以不进行罪刑宣告的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法律应该对该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其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5.
吴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只要犯罪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数罪并罚条件下适用缓刑的程序应当是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应以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准。 相似文献
6.
一如郑州法院“诚信执行”文章所言,“执行难”历来是法院难啃的骨头。1979年刑法第157条为此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7年新刑法同样将该罪列入,以专条即第313条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为加大执行力度再次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近期致函本刊,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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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梧县原县委书记李彬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李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相似文献
9.
介绍贿赂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刘胜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6):19-26
我国对于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69条的不明确性,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新的隐性估堆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克服同种有期自由刑估堆量刑的弊端,需要完善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规则。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的最终刑期应当在总和刑期所确定的刑罚档次范围内,根据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判决的犯罪个数、罪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数罪刑期之和、犯罪频率等情节"酌情"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