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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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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数罪并罚条件而未并罚的,审理后案的法院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加以补救,此即非典型的数罪并罚。A罪判决宣告以前发现其犯B罪没有判决,对B罪宣告判决时无论A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均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只要犯罪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数罪并罚条件下适用缓刑的程序应当是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应以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准。  相似文献   

3.
施晓玲 《人民论坛》2012,(20):122-123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有漏罪。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对于是否撤销缓刑,是否对前罪和后罪予以数罪并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4.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需要对新罪直接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5.
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1.管制就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内容包括: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或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  相似文献   

7.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8.
<正>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法中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但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机关在试行该项制度。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理论上对该项制度有很多的争议。未成年人暂缓判决有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等不同类型,我国应当建立可以不进行罪刑宣告的未成年人暂缓判决制度,法律应该对该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其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10.
缓刑制度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正确适用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充分理解其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同一情节能否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重复使用及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这些尚有争议的情形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一如郑州法院“诚信执行”文章所言,“执行难”历来是法院难啃的骨头。1979年刑法第157条为此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7年新刑法同样将该罪列入,以专条即第313条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为加大执行力度再次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近期致函本刊,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理解。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的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决不手软,同时又坚持坦白从宽的方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相似文献   

13.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应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当然其应享有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不能因服刑而中…  相似文献   

14.
缓刑宣告不属于刑罚裁量制度 ,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应予以具体化。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漏罪的 ,不应一概撤销缓刑 ,而应当区别对待。战时缓刑并非独立的缓刑制度 ,而是缓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状态。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构成的时间限制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笔者认为该规定将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排斥在累犯之外是不合理的,建议将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纳入累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重打击的决心。但该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说法各异。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就性质而言是特别累犯。 一   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从各国的刑法规定看,累犯的构成不外乎三种要素,即: (1)前罪所受刑罚的种类和后罪应受刑罚的种类; (2)前罪和后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3)前罪…  相似文献   

17.
国际被判刑人移管是近年发展较快的新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随着海峡两岸跨境犯罪现象的日益突出,刑罚执行问题也开始显现。国际被判刑人移管的前提是承认对方刑事判决的效力,因此,海峡两岸之间建立区际被判刑人移管制度需要绕开敏感的主权问题。国际被判刑人移管中不涉及主权的一些基本原则、条件、联系主体、程序和费用等制度可以变通适用于两岸未来的区际被判刑人移管领域。  相似文献   

18.
从世界范围看,有利行为人的新刑事法律溯及范围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溯及以前的所有行为;排除犯罪性的法律溯及以前的所有行为,其他法律只溯及未经判决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溯及以前未经判决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第三种模式.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与刑罚方面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特别涉及到死刑的时候;而且我国的规定与即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有冲突,与采用相同模式的其他国家也存在很大差距.建议对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19.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 ,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法定情节。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中更应该注意的是关于余罪自首的法律认定。刑法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制度对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 ,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有效惩治犯罪 ,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2002年4月份,我妻子田某诉我无效婚姻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宣告我俩婚姻无效,理由是我妻子从结婚到起诉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我不愿意“离婚”,就向法院提出上诉,可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像我这种情况不能再上诉。请问: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我还能再上诉吗?赵云赵云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的,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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