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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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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上的减价责任是一项违约责任,而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减价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减价与损害赔偿并不一样,前者功能在于按质论价,以维持合同的均衡;后者则是使债权人道受的损害获得填补.减价的主张通常并不排斥继续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3.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源于古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和完善了这一法律制度,瑕疵担保责任从仅适用于特定物的买卖发展到适用于包括种类物在内的所有产品的买卖,从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从买受人只能请求直接出售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发展到买受人可以要求销售链上任何出售人承担吸疵担保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瑕疵的概念,但有与大陆法吸疵担保相同机能的Warranty(担保  相似文献   

4.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关系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长期遇到技术难题。现今,在普遍认同不完全给付作为债务不履行之一种类型的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适用关系,从法律逻辑、权利保障以及实务操作为切入点,以两者两者并存适用才能实现立法意旨。  相似文献   

5.
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物品所有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经济合同中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6.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将瑕疵担保责任纳入债务不履行责任体系之中,开启了大陆法系国家债法改革的新时期。我国合同法自始就在违约责任部分规定了发生瑕疵履行时的构成要件与救济方式,体现了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本文重点探讨了瑕疵担保责任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发展趋势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情况,通过对国内学者目前争论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说与统合说进行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方面的比较,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已被统合入违约责任之中。  相似文献   

7.
张民安 《中外法学》1997,(2):112-115
<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8.
陈长青 《法制与社会》2010,(23):251-252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项古老的契约责任制度,曾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性质构成也经历了质的变化。据此,本文仅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与适用范围略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对当今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发展现状的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9.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周新军 《现代法学》2004,26(2):175-180
目前美国产品责任并存着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归责原则 ,而我国在面向消费者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此外 ,我国的过错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与美国的疏忽责任、担保责任的含义和适用上都有很大差别。法律实质上是在对效益与正义的考量中不断发展的 ,本文在对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揭示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内在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哲学思潮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而这一切归根结底是各种利益博奕的结果 ,并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如何平衡我国相关立法中的利益关系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合同法对买受人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要体现之一。本文主要围绕买卖合同中瑕疵的类型、具备要件、出卖人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等几方面展开论述,期望对瑕疵担保责任有更为清楚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清晰的阐释,简要论述原生于欧美的EPR政策中生产者责任的落实条件及手段,并对应分析我国的情况和所面临的困境,以表明我国推行EPR政策宜更多地倚重于私法化保障手段.在此基础上,对作为EPR政策落实手段的固体废弃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依次从固体废弃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内涵、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7,(3):160-169
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后因其自身自始即存在的瑕疵,导致物之整体价值减少、无法使用或完全灭失的场合下,当受害人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通过合同责任主张法律救济时,德国司法实践为给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而通过法之续造,发展出所有权侵害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并将之纳入《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涵摄范畴,为受害人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方案。对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时,审慎关注德国司法实践于此通过规范解释路径处理法之安全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性间之紧张关系的有益经验,有助于法院具体案件审理时,能在维护法之安全以及权威的同时保障具体人在法律上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5.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单方面的义务,主要为给付赠与标的物和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因为法律上规定比较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试从法理分析入手,浅析立法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一、问题的提出瑕疵担保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即已存在。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契约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因而各国一般将其规定在买卖契约法中,而对其他契约准用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瑕疵担保…  相似文献   

16.
李伟  刘宏光 《法学杂志》2012,33(6):12-16
专利权瑕疵是一类重要的权利瑕疵。在专利法学中引入专利权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沟通了合同法与专利法,是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深层互动的重要体现。实务中专利权瑕疵主要发生在以买卖合同为代表的有体物交易合同和以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代表的权利交易合同中。在合同法的视角下,专利权瑕疵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中止支付价金、继续履行减价、解除合同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等。  相似文献   

17.
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物存在瑕疵时,受赠人应当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寻求私法救济,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文章将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民法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赠与瑕疵责任的性质应当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该条“瑕疵”的外延不仅仅指物的瑕疵,还应包含权利瑕疵。该条第1款第1句和该款第1条第2句、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除非有特殊情形,赠与物存在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出现第2款中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包含履行利益损失。当赠与物瑕疵导致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8.
瑕疵器官移植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是各国器官移植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学术界存在"医疗特殊责任说"与"产品责任说"两种学说。在这一问题上,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准,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判断瑕疵器官移植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毋庸置疑,由于人体器官移植具有不同于普通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该问题上不适用也不应当适用产品责任方面的理论与规则。  相似文献   

19.
论日本的工作物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日本的工作物责任张玲日本民法第717条对工作物责任做了如下规定:“1.因土地工作物的设置或保存的瑕疵,致他人产生损害时,工作物的占有人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人为防止损害发生已尽了必要注意时,损害应由所有人赔偿。2.前款规定,准用于竹木...  相似文献   

2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从法律层面上对离婚自由和过错责任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它是对无过错离婚法的修正。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上应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而立法仅把它规定为侵权责任,但这有助于受害人请求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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