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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民安 《政治与法律》2012,(12):119-133
在侵权法上,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得被称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仅能称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称谓既不符合两大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也违反了我国的明确规定,还混淆了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的问题和行为人是不是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容易导致法学研究思维的混乱。  相似文献   
2.
张民安 《检察风云》2012,(12):70-72
“我选择法学、选择民商法和选择吉林大学读研究生是很偶然的,偶然的选择法定了我一生的命运。”  相似文献   
3.
董事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董事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山大学法律系张民安董事的法律地位是董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董事居于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董事居于受托人的地位。传统公司法主要是从董事义务的承担方面来论证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4.
派生诉讼研究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作为公司法人性质和公司独立人格地位的反映,公司如果受到董事、监事或其他人违法行为和不适行为的侵害,它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和不适行为人停止其违法和不适行为并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如果不对违法行为人或不适行为人提起诉讼,公司法在一定条件下准允某些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为公司利益对致害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停止违法和不适行为并对公司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此种诉讼制度由于源于公司利益遭受的损害而不是由于股东或债权人本身的利益而遭受的损害。因而被英美公司法称之为派生诉讼。派生诉…  相似文献   
5.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张民安 《现代法学》2003,25(2):45-50
公司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 ,但是公司并非仅仅是一种法人格 ,它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 ,此种契约像一般民事契约一样是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 ,一旦具备契约的构成要件即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是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 ,将为我国公司的自由设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根据。我国公司法完全有必要采取该种理论。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权人虽然在控制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们并非必然要就自己控制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人是否要就其控制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往往要考虑受害人在遭受物或者环境损害时的身份究竟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并根据受害人身份的类别分别决定不动产权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范围。受害人身份的考虑既平衡了不动产权人对自己物享有的利益,也平衡了受害人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享有的利益,是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应当为我国侵权法所采取。  相似文献   
7.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必须依赖董事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董事在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时究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代理人。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司董事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说明。确定公司董事的代理人身份。赋予其不受限制的代理权.是公司相对人利益保护的需要。是公司商事快捷性原列得以贯彻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度除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度。确立公司董事会集体作为公司代理人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张民安 《中外法学》1997,(2):112-115
<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9.
[摘要] 夫妻配偶在当代社会都获得了商事能力,可以共同或者单独从事商事活动;夫妻商事能力的获得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商法领域的反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夫妻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除了要享有相应的权利之外还应承担众多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保护与配偶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第三人的利益,配偶商人应当承担公示夫妻财产制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公司无效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民安 《现代法学》2005,27(1):46-50
公司虽然是一种契约,但是,公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它实际上是一种独立的商人。公司一旦设立,即获得独立的法人格,该种法人格不因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而被否认,因此,现代公司法不承认公司无效制度。我国《公司法》同样不应当设立公司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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