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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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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在分析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的判例极少的原因的基础上,探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具体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张咏 《特区法坛》2006,(4):52-5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识。但在共同犯罪的具体构成方式,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共犯上,却存在着一些分歧: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家庭成员只有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成为此罪的共犯,否则应认定为包庇犯。  相似文献   

4.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2003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昌吉监狱原党委书记、政委曹洪傲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洪傲在任昌吉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人民币17万余元、美元1万元,构成受贿罪,另外还有19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其非法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6.
备受瞩目的甘肃窑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与夫人联手受贿1107万元,91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11年10月9日,武威中院接受甘肃省高院委托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夫唱妇随”的李人志之妻解亚玲,以受贿罪从犯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巨贪夫妇”接过长达55页的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按手印,该判决当即生效。  相似文献   

7.
2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案进行公开宣判:彭长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71万余元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财产的差额部分460余万元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8.
论点集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重刑惩治陈明栋撰文指出:前不久,河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人民币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余元人民币、9万余元美元、4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刑4年,因滥用职权被判刑3年。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此案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问题的思考。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相似文献   

9.
2011年6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据检方指控,杨光亮涉赚受贿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100万元,另有违纪收人7535万元,  相似文献   

10.
《法人》2011,(11):77-79
10月上旬,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煤炭运销总公司总经理赵生龙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生龙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05,20(3):117-120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几成通说的观点事实上是大可质疑的。易言之,并不是所有而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此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2.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案例简报     
夫妻演“双簧”双双进牢房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道县教委原党委书记兼主任唐云和其妻子道县教育电视台原副台长何双珠作出终审判决,唐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5万元;何双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  相似文献   

14.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难的思考张召卷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后,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办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理解尚有差异...  相似文献   

15.
2011年8月3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宣判。许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面对判决,庭上的许东悔恨不已,并表示不再上诉,目前此项判决业已生效。  相似文献   

16.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94.9万元,还有44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2年9月26日,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富顺县社保局原局长熊明(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熊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收缴违法所得5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7.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8.
2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相关背景出发,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适度性,并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以期为我国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七)具体制定中能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定刑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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