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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规定:“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律师  相似文献   

2.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里说的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或者已经涉及争议但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以及已经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在当事人之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相似文献   

4.
<正>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业务如何进行是当前律师工作中值得探索的新问题。所谓“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巳经涉及争议或者已经形成争议,但无需  相似文献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委托律师多渠道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为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的扩展创造了有益条件。实践中,由于广大同仁的勇于探索,非诉讼业务得到了令人欣慰的拓展,非诉讼理论也不断得到完善与丰富。笔者在此就非诉讼方面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作引玉之砖。1980年颁布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州第2条第四款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由此创立了“非诉讼事件”这样一个法律名词。多年的实践证…  相似文献   

6.
《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公布后,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特别引起我的关注。几年来办案实践中,对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可以解决的事件,一经指派承办,或在接待来访中发现我就力争一手托两家,通过非诉讼和解予以处理;并且自觉尝试逐步把这一工作方式由非诉讼事件扩展外延到适用于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相似文献   

7.
一、律师调解非诉讼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律师调解非诉讼调解事件的性质应属民问调解。律师主持调解,是应当事人双方的委托,通过疏导,从中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主持的调解既属于民问调解的性质,耶么在调解活动中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就应该是平等的,是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所开展的一些调解业务,主要有三种工作方式,一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第三人主持的调解活动,律师参加调解属于代理人的性质,在调解中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二是律师代理和解,是指接受非诉讼当  相似文献   

9.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中可以看出,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或仲裁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开放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较宽,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度增加。而法院所能够受理的纠纷,仍然只占全国、大量纠纷的很小比例。因此,许多非诉讼事件,就要靠行政部门的调解和仲裁,以及律师参  相似文献   

10.
来信有一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作自己的代理人。委托书中写:“请代理人给予法律帮助。”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代理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请问这样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同意调解协议能否申诉?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10)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件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法律行为和事件,即通常所称的非诉讼纠纷事件。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十多年来的实践中,前者的业务较少,因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把尚未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务,托付给律师承办的习惯尚在逐步形成中,后者的业务则较多。然而,律师究竟以什么  相似文献   

12.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律师在调解中作用的发挥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法官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3.
非诉讼事件,是指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或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它包含三个要素:1.非诉讼事件是诉讼以外的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发生争议,或已经涉及争议,或已经形成争议,但都不具有诉讼上的意义。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法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2.非诉讼事件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3.解决非诉讼事件的方法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自行和  相似文献   

14.
所谓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执或已发生争执,但尚未进行诉讼或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它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一类。根据多年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体会,律师在办理民事非诉讼事件中做到如下几点,是成功办理民事类非诉讼事件的捷径。1.做一名好的听众任何民事事件,既然当事人间已经形成纠纷,律师如果不了解情况,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对方的立场和观点的,因而做一名好的听众,仔细倾听对方对案件的看法及理由,不随意打断对方的谈话,不轻易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成功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前提。2.切勿伤害对方律师在主持或参与调解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5.
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相似文献   

16.
香港律师工作的业务范围虽然很广,综合起来也无非两种:一是诉讼业务,一是非诉讼业务。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非诉事件,其含义是指关于一切买卖、批租、按揭、和解等事件及其他地产买卖在内的情事或事件,也就是说,无须经过法院审判方式解决的上述各项事件或清事。在非诉事件中,由于当事人普遍存在着律师应为自己全力博得最大利益的心理,往往不许律师妥协,这就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同时,由于香港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律师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律师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信誉;加上律师在非诉讼方面的主要目标是预防诉讼的发…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愿性、平和性、快捷性、保密性等优点,仲裁机构一旦运作,将有为数众多的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因此,仲裁代理将成为律师业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做好仲裁代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独立公正仲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  相似文献   

18.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全球公认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传统律师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调解——正在成为时尚的传统调解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而这一传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诉讼爆炸"的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巨大,调解在我国受到高度重视,并从"西方"ADR(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中汲取了营养。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诉讼不应是也不可能是纠纷解决的唯一渠道。本文指出基于诉讼程序的局限性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越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在我国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类型的调解、仲裁和当事人的自力救济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对其完善。  相似文献   

20.
调解与仲裁是最为基本的两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调解在仲裁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近几年仲裁机制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新趋势。正因为调解制度在仲裁机制中积极发挥作用,让各仲裁委员会压力大减。但是,调解在仲裁机制如何定位、如何融入仲裁机制、如何取长补短,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此,笔者希冀通过本文能为仲裁调解的具体模式选择提供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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