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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非诉讼事件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遗产继承、对外贸易等.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不到法院起诉,而在当事人之问通过调解或仲裁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律师仅仅作为非诉讼事件的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在实践中已经发  相似文献   

2.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规定:“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律师  相似文献   

3.
<正>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业务如何进行是当前律师工作中值得探索的新问题。所谓“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巳经涉及争议或者已经形成争议,但无需  相似文献   

4.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相似文献   

5.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里说的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或者已经涉及争议但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以及已经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在当事人之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委托律师多渠道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为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的扩展创造了有益条件。实践中,由于广大同仁的勇于探索,非诉讼业务得到了令人欣慰的拓展,非诉讼理论也不断得到完善与丰富。笔者在此就非诉讼方面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作引玉之砖。1980年颁布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州第2条第四款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由此创立了“非诉讼事件”这样一个法律名词。多年的实践证…  相似文献   

7.
一、律师调解非诉讼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律师调解非诉讼调解事件的性质应属民问调解。律师主持调解,是应当事人双方的委托,通过疏导,从中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主持的调解既属于民问调解的性质,耶么在调解活动中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就应该是平等的,是  相似文献   

8.
《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公布后,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特别引起我的关注。几年来办案实践中,对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可以解决的事件,一经指派承办,或在接待来访中发现我就力争一手托两家,通过非诉讼和解予以处理;并且自觉尝试逐步把这一工作方式由非诉讼事件扩展外延到适用于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相似文献   

9.
杨雪 《中国律师》2023,(11):34-35
<正>“代理案件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要以解决争议为目的,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既当好诉讼代理人,也当好专业调解员,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今年10月,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其军作为律师代表进行了发言。2020年,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承担省司法厅集约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按照“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引导律师转变案件代理理念,强化纠纷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10.
来信有一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作自己的代理人。委托书中写:“请代理人给予法律帮助。”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代理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请问这样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同意调解协议能否申诉?  相似文献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中可以看出,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或仲裁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开放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较宽,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度增加。而法院所能够受理的纠纷,仍然只占全国、大量纠纷的很小比例。因此,许多非诉讼事件,就要靠行政部门的调解和仲裁,以及律师参  相似文献   

12.
张永华 《河北法学》2023,(5):135-153
诉源治理的目的是实现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是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重要原因是律师调解缺乏权威。律师调解的权威获取和生成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制度及调解律师的信任有关。具体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本人的社会声望(特别是道德品格、专业技能)、嵌入社会交往网络获取地方性知识及通过组织嵌入获得正式国家机构权威支持。现实中存在多种障碍因素妨碍上述机制的作用发挥。充分利用纠纷方的工具理性能力和心理,律师调解市场化扶植品牌调解机构、“金牌”调解律师等或可有助于实现律师调解制度和调解律师的权威生成。  相似文献   

13.
具有西方对抗特色的律师制度,如何在中国“和谐”体制下定好位、走好路、大发展,这是交给中国律师的时代命题。笔者认为,律师调解业务的创新发展,或许就是一个中国律师界能赢得各方面共同发展的结合点。 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 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 国际律师联盟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了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  相似文献   

14.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律师在调解中作用的发挥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法官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5.
所谓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执或已发生争执,但尚未进行诉讼或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它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一类。根据多年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体会,律师在办理民事非诉讼事件中做到如下几点,是成功办理民事类非诉讼事件的捷径。1.做一名好的听众任何民事事件,既然当事人间已经形成纠纷,律师如果不了解情况,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对方的立场和观点的,因而做一名好的听众,仔细倾听对方对案件的看法及理由,不随意打断对方的谈话,不轻易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成功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前提。2.切勿伤害对方律师在主持或参与调解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6.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是律师执业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律师行业拓展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长期以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在律师业务发展过程中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认真研究律师加强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理论,对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  相似文献   

17.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断。"在中外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调解符合纠纷解决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可以让ADR中的当事人更容易接近司法,可以推进调解的职业化发展趋势,可以促使调解更加符合市场化运作以及社会化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8.
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的第六款规定:“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是律师业务中一个内涵宽广的领域。近年来,律师在这个方面的业务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发展,虽然尚不突出,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项业务最终将能成为繁荣的事业。一、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但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处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分为无争议性和有争议性两种。无争议性的如执行遗嘱,办理信托、商业登记等,是为了确立某…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91,(10)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件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法律行为和事件,即通常所称的非诉讼纠纷事件。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十多年来的实践中,前者的业务较少,因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把尚未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务,托付给律师承办的习惯尚在逐步形成中,后者的业务则较多。然而,律师究竟以什么  相似文献   

20.
<正>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律师业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文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司法实际部门以及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而且,绝大多数被害人对这一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为此,本文试对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几个问题以及代理词制作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一、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及其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问题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是,1982年施行的我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此做了补充。该条例第2条第3项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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