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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张兴美 《法学杂志》2016,(6):133-140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相似文献   

2.
对于“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实益到底何在”这一问题,学界观点纷纭不一。按照传统的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理论,不受前诉判决效力所及的第三人可依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另诉,并且部分受到前诉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可以再审,因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实益较为稀薄。反之,如果基于一次解决纠纷的需求扩大受前诉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的范围,则第三人撤销诉讼可以为这些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此外,允许不受前诉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提起本诉也有实际的便利。我国欠缺关于判决效力及其主观范围的明确规定,因此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实益的讨论并不同于域外。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即使我国将来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仍然具备特有的实益。  相似文献   

3.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遭撤销的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既有利于纠正现代注册体制下商标不使用获得专有权之权利生成自然法上的悖论,还有利于创设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使原本属于公众的商标资源从注册人处重返公有领域为业界共享.而且,该制度还是商标民事和刑事侵权责任中商标权有效性主张和抗辩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该制度在整个商标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科学撤销制度之构架,端赖对制度中“使用”概念的合理界定、区分、设计与阐释.有基于此,以“公开的使用还是非公开的使用”、“可控制的使用还是不可控制的使用”、“真实的使用还是非真实的使用”、“主动使用还是被动使用”、“撤销期内的使用还是非撤销期的使用”五对基本范畴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逻辑分析和实证探讨的方法,试图对该制度中的“使用”概念进行科学厘定和分析,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司法理论的丰富提供可进一步争论的见解和观念.  相似文献   

4.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基于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现状的考虑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目前宜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履行诉讼等三类。在此基础上 ,可借鉴美国的“事实损害标准”确立一种以“权益损害”为基本标准 ,视诉讼类型的不同而起诉条件各异 ,并辅之以“案例规则”为适当补充的原告资格制度基本框架。在三种诉讼类型中 ,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最为宽泛 ,确认诉讼的原告资格要窄于撤销诉讼 ,履行诉讼的原告资格最易于确定。  相似文献   

5.
周至美  邵克 《政府法制》2014,(33):12-15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同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刊法制度,撤销、转移监护权的法律成为“僵尸条文”。福建判例和即将出台的四部门意见,意义不止在于激活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未成年人保护罔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相似文献   

6.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 、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相似文献   

7.
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根据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设置缓刑的直接缘由;籍以鼓励犯人自新,使缓刑成为改善犯人的手段,又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缓刑制度的重要理由和根据。在我国,缓刑...  相似文献   

8.
缓刑是各国刑法所普遍采用并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刑罚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确立了适用缓刑的正确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妥当的撤销缓刑的条件,对缓刑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70条明确规定缓刑的撤销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但是对缓刑的撤销条件及其适用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存在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方式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主张“撤销在后权利”。然而,撤销在后权利这种方式存在着种种缺陷。从法经济学和民法善意取得原则出发,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善意”之情形,可实行强制许可以达到效益最大化;对于“恶意”之情形,则应撤销在后权利以保护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上海一家名叫“达众”的摩托车公司申请注册了“达众”摩托车商标。德国著名的汽车公司大众公司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达众”商标,但商评委裁定维持了“达众”商标。大众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被诉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从1949年建国时建立,迄今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1949年至1953年检察机关被称为“人民检察署”。1954年宪法改称“人民检察院”。1957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相似文献   

12.
李曙明 《政府法制》2013,(25):20-21
2012年北京市“两会”上,针对部分政协委员提出的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时任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回应称:“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城管的法规,城管一度成为调侃对象。但撤销城管行不行?调研显示,86%的市民不同意撤销城管,认为一月.撤销会有更多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运行14年后,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于9月15日正式撤销,公众熟悉的“全国假日办”也随之撤销。其全部职能并人新设机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之中。9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已批准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9月16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任务”、“基本原则”、“证据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规范”、“民事保全制度”以及“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章的内容应该进行删减;应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程序”、“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小额诉讼”和“诉讼费用”的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5.
藤田宙靖  肖军 《时代法学》2008,6(5):111-116
一、问题之所在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处分撤销之诉与裁决撤销之诉只限于与该处分或者裁决的撤销有法律上利益者提起。”那么,此处“法律上利益”应该如何理解?对此学说和判例已有了很多的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现在可以称之为通说的,要数最高法院关于“有法律利益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李升  李卫华 《法治研究》2013,74(2):87-94
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与德国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尽管各自适用的基础法律之间具有体系性的差异,但在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前提、以信赖保护为原则、以利益权衡为内容等方面,两国制度是具有同质性的。有鉴于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并不长.尚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索与研究,有必要从中德两国撤销制度的契合性出发.通过深入比较找出具体差距。在行政许可撤销后的赔偿等实践性问题上.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范与标准,有可能、也有必要借鉴德国行政与司法实践中长期总结出来的经验。  相似文献   

17.
台湾地区于2002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缓起诉制度,该制度与大陆司法实践中的暂缓起诉制度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台湾地区将其规范化并通过近十年的司法检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台湾地区在缓起诉的范围、缓起诉处分的撤销、声请再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定,并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18.
目前,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存在着撤销与注销相混淆、撤销与吊销混淆、撤销程序启动模式过于概括、"利害关系人"启动主体有失规范、撤销程序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应当在秉承多元化利益平衡观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撤销后续惩戒措施、强化撤销程序建设等路径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性质问题的学理分析……(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之性质———程序法上形成之诉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完全可以定位为一种诉,即设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同时,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在性质上为前文所介绍的大陆法系学理中已经进行论述的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正如前文所述,应该在观念上和立法上确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这一概念和救济制度,将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纳入到“诉”的范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享有作为民事争议的主体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促使国…  相似文献   

20.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来源、仲裁制度的价值以及对各国仲裁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不应再拘泥于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双轨制”和实体审查的规定,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两个原则的前提下,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实行仅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上实行“单轨制”,本文在文末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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