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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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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两个条款中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规定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但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也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条第2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4.
所谓提级再审,是指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确需提起再审的,应由上级法院提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但在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减轻或缓解再审案件的压力,基本上均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极少适用提审程序,有的案件即使适用提审程序也基本未作实体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自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适用的程序。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而适用的一种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一个前置阶段。但这种做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许多悖谬,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故笔者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只能是再审,不可能是提审。因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审判监  相似文献   

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49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相似文献   

1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审、二审程序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纠正错误的审判救济程序。然而立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鉴此,笔者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复查与再审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两个先后阶段,即复查阶段与再审阶段。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复查,是指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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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13.
试谈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及限制姚水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再审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予以纠正,同依法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样,是民事诉讼法不...  相似文献   

14.
何浪 《特区法坛》2005,(4):14-16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就是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亦有一定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在民事诉讼领域,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但是再审程序的提出主体除了上述法定机关之外,还包括案件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石娟 《中国检察官》2013,(11):69-70
一、检察审判监督的三种方式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8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监督条件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形成了监督生效法律文书的双通道;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相似文献   

16.
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诉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即法律指引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相似文献   

17.
姚晖同志在《律师世界》1993年第12期《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是错误的怎么办?》一文中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的裁定,既不能复议,又不能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像二七区法院这样明显错误的裁定,当事人应如何办?应通过何种方式、何种程序来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中止诉讼的裁定错误,也不应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规定了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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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条第二款接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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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20号《关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  相似文献   

20.
一、民事检察证据运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对确有错误情形列举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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