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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判决的案件,有权按再审程序提起重新审判的主体。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很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预期效果,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3.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4.
所谓民事再审程序又叫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机关的提起或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对民事审判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本文就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李晓明李文军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诉法还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视作...  相似文献   

6.
贺桂华 《政法学刊》2007,24(2):108-11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该指导思想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指导思想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主要表现在:其适用既不能达到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影响了司法的正当性、权威性和裁判的终局性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探究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应该确立以“依法纠错”为指导思想,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主旨,又将错误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同时与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8.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0.
洪伟 《法制与社会》2011,(1):125-126
新证据的提出和认定,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再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再审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新证据的法律界定、特征分析及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叫做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案件的一项救济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充分体现其公正和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15.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内在价值在于通过再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提审或再审。第二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类是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由法院和检察院承担有不妥之处。在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是指导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  相似文献   

16.
为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通过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列举再审事由,增设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上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解...  相似文献   

17.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推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改革,一是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这是改革的出发点,二是要改革完善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不足,这是改革的落脚点。 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启动方式,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真正意义上  相似文献   

18.
重构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蔚茹 《中国律师》2000,(12):77-77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指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这一程序的宗旨在于纠正已经生效但错误的的裁判。是受到不公正裁判的一方当事人获得申诉机会的最终补救方式,其价值在于“有错必纠”,在于败诉方当事人在经过终审程序后,仍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在于促使法院的裁判能够达到最公正、最合法。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其立法上的不完善和体系上的欠缺,使得该程序在运作过…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0.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虽然以专章(即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篇幅作出了规定,但该章只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或发动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再审程序是一个特别的诉讼程序。它的特殊性有两点:它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两审终审制;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有三种,包括法院自行发动、当事人申请与检察院抗诉,而一审或者二审的发动只有当事人申请一种。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不少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近来相继出台了4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就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立案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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